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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流浪
人员
救助
工作
通知
范文
民政局流浪人员救助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x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由于区位、交通、旅游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直居全省前列。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根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标准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效劳,履行职能,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权益
〔一〕救助原那么。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那么。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那么。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那么。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要依法引导、鼓励、催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那么。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以下人员不属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
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效劳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机构和救助范围。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四级救助管理效劳体系。市设立救助管理站并加挂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心牌子;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建立救助管理站或依托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救助管理站;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或乡镇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联络员负责救助工作。各地还应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临时救助亭,在主要街道设立救助引导牌,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寻求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职能,并明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所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对县〔市、区〕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x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及市高新区、x山景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接收安置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根本内容的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根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根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短期内不得重复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的,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前方可离站。
〔六〕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接回或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拒不接回的由市民政局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协调接回并安置受助人员。
2、我市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接通知后,负责协调落实其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将受助人员接回安置或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接回。户籍为x城城区之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x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x山景区民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在24小时之内将户籍在本辖区的受助人员接回安置。
3、外省市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或其亲属、单位接回。
〔七〕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将其送至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认定。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定点医院救治。x城城区内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定点医院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辖区内所属专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对受助人员要及时接诊治疗。有关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方法处理。定点医院转至专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暂结。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认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每半年一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八〕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
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6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分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救助,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九〕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公告,公告期为7天。7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由救助管理站送至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一年。
〔十〕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其中属x城城区内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福利院;属县〔市、区〕救助的,由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局送当地有关社会福利机构。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三、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救助设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落实救助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助管理责任,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根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疾病救治、跨辖区接护送、救助巡查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须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正常工作和设备购置、根底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根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救助管理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根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那么,科学合理测算救助对象根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按照救助管理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要综合考虑实际救助人数和物价上涨因素,建立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确实需要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在审核后予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对救助巡查和跨辖区接护送费用缺乏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追加。救助管理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有方案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效劳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同时,强化催促检查,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救助管理站应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监控设备和计算机网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管理效劳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x山火车站以及x山区、xxx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x山管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