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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沙滘
社区
议事
监事会
章程
沙滘社区议事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社区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居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
第一章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
第三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
(三)至第
(八)项居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三)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五)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六)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七)受居民委托,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八)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九)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议事监事会架构和选举方式
第四条
本社区设议事监事会委员33人(40人以下,为单数),具体组成如下:
(一)居委会小组0人。
(二)东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三)南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西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五)北村小组共5人,其中党员委员3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六)当然委员15人(其中。东村、南村、西村、北村各3人),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各村小组当然委员参加所属各村小组会议。
(七)外工委员1人。
议事监事会委员一般在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组织成员、社区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小组长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村务、公德心强、自愿效劳居民、居民认可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
在推选会议前,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五条议事监事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自愿为居民效劳,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责任心强,热心农村工作。
(三)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能正确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
(四)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第六条议事监事会委员按照其类型采用不同方式推选产生。
在推选会议前,由镇驻村部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议事监事会委员的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采用等额、白票选举方式按照党员委员、代表委员名额数分2张不同颜色选票(有外工委员的增加1张不同颜色选票)分别从各自候选人建议名单中投票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可以选建议名单人选,也可以另选他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中选。得赞成票相同无法确定中选人,应就得票相同者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中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张榜公告,同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
议事监督会下设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秘书处设会长1人、小组长4人。会长、小组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中选。秘书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议事监事会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组织会议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社区党组织推荐1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设小组长1人,小组长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根据本社区实际需要,设东村小组、南村小组、西村小组、北村小组等小组,小组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议事监事会各内设机构职责。
(一)秘书处职责。负责全面统筹议事监事会工作;协调各小组工作;负责议事监事会文电、会务、统计、总结、宣传、档案等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确定议题,组织会议,资料归档等。
(二)财务监督小组职责。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就本社区财务管理、居务公开等方面收集意见,研究解决方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工作。
(三)东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方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方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西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方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方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
第九条议事监事会委员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议事监事会会长、委员的辞职、职务自行中止、罢免、补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长、委员辞职。会长、委员向议事监事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
(二)会长、委员职务自行中止。死亡的、被判处刑罚的、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超方案生育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其委员职务自行中止,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
(三)会长、委员罢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或委员联名,可以向社区党组织对会长、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列明罢免理由。社区党组织接到会长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委员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过。社区党组织接到委员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
第二篇:监事会议事规那么xxxx
监事会议事规那么
二零一陆年十一月
xxxx监事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和xxxx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那么。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x人。监事会应当包括x名股东代表和x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
第五条第六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