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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调解工作机制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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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工作 机制 新编
大调解工作机制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 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平安创立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出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即从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龙头,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以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派出所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法院管不着,村1 居管不了、乡镇管不好、治安处分根治不了〞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营造一个全乡上下心齐气顺、共谋开展的良好气氛,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现将该工作机制确定如下: 一、组织体系 矛盾纠纷大调解,由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协调,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信访科、村、部门、厂企等成立联动的全体组织体系。 二、保障措施 一是人员保障到位,常驻中心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在岗在位;村、厂企以及联动部门服从乡调处中心的指令,及时派员参加调解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到位,乡调处中心办公经费由乡财政解决。 三、调处方式 一是直接调处和指派调处相结合。二是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三是属地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 四、职权保证 1案件指派权。乡调处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由村、部门调处,相关村部门必须接受; 2、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村、部门必须服从乡调处中心的调度,及时派员参加协调处理; 3、调处督查权。对于乡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村、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对于全乡有影响的矛盾纠纷,乡调处中心派人参加办理。 4、“一票否决〞建议权。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乡调处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五、网络覆盖 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直各单位、各部门建立调解站,村及150人以上企业、医院、学校建立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及150人以下企业建立民调小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全 面筑牢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效劳配套 一与法律工作者参与配套;二与法律援助配套;三与法制教育配套。 特此通知。 中共新集乡委员会新集乡人民政府2023年2月19日 第二篇:大调解工作机制总结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营造大稳定社会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开展,是当代社会开展的主题。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城综治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县在构建大调解机制方面严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收到实效。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就我县建立大调解机制和实施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机构建设。 随着社会的高度开展,各种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大量突现,使得原有的调解机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很好的适应了这个要求,它的优越性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以XX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名义下发了[202223]9号文件,提出了建立党委领导,政法综治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根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1、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健全和完善。 一是建立了以各乡镇党委为牵头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以及农经、水利、林业、民政、青、妇、武等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023个; 二是建立了以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综治办、司法所、黄寨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 三是全县124个行政村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 2、成立了以黄寨镇为代表的联动调解工作队,成员有治保、司法、公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在巡逻中处置一些突发的事件。 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了七个机构,分别是: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人员有县直机关工委综治办、平安生产管理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 房屋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房地产管理局,组成人员有建设工委综治办、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公安局,组成人员有政法工委综治办、交警队、农机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有卫生局,组成人员有卫生工委综治办、县医院、中医院、物价局。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教育体育局,组成人员有文教工委综治办、阳曲一中、阳曲二中、新阳街小学。 企业改制安置补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经贸局,组成人员有经贸工委综治办、民政局、信访局。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农业局,组成人员有农业工委综治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4、县级各行政机关组建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各单位分管综治、调解的副职任组长,成员由热爱这份岗位,并具有一定法律水平的人 员担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1、调解案件的受理移交情况。 一些案情简单、矛盾不大的案件,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会通过移交的方法告知当事人去司法所进行调解,或者打 给司法所,同样,司法所受理的案件,如果不是调解范围的案件,比方非法同居的案件,那么就要移交到法院进行通过法律途径判决,口头移交的案件总数为2023余件。 2、调解人员交叉参与案件调解的工件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的选拔是通过法院党组经过仔细考虑后,以民庭为主要选拔目标,主要考虑他们处理民事案件方法比较多,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特邀调解员是通过司法局班子一致商议决定的,选派根底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关于调解人员的交叉情况,只要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工作指导员和特邀调解员马上到位,一切效劳于调解委员会。 3、律师进社区情况。 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到社区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为此我局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派律师进社区,利用大型集会的有利时机,为社区人民搞好效劳。 在进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同时,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突出指导作用,今年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05件,成功数为1350件,调解成功率在96%。极大地维护了地区稳定,营造了良好的开展气氛。 三、存在问题: 1、重经济建设,轻人民调解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着大调解机制的创立和开展工作。 2、机制虽然建立了,如何发挥大调解的职能还不能在短时期内得到表达,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气氛。 3、在相互配合、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段时间的磨合,不注重资料的积累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 4、调解人员交叉情况以及案件移交等情况存在很大差距,部门之间的隔膜在很大一段时期内会存在,给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阻力。 第三篇:大调解机制研究大调解机制研究 。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等四种类型。调解和判决一样都是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市场化,全国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并存相随且日益凸显。并且,由于长期以来各调解方式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配合、沟通机制,在实践中往往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为此,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成了实践中及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大调解机制产生的背景,内容等方面来阐述我国大调解机制的开展与完善。 关键词:大调解机制,调解,解决纠纷,矛盾,背景,实践, 一、大调解机制的背景 我国的调节文化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萌芽,那时人们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等解决社会矛盾。在其后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调解文化都有表达和开展。建国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断完善和开展的道路。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定了我国的调节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与此同时,传统的调解类型也面临种种困境,难以适应及时缓和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在解决纠纷上的作用日趋下降。这使得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方式,如今很多地方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结合重建调解网络,率先在全国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机制,都建立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大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各种问题,往往首先表现为复杂而频发的矛盾纠纷。面对这种形势,近年来,包括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有关机构组织,正在致力于通过分工与协调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开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但从法律视角看,目前我们所建立的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及其调处中心,其实超出了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我们的“大调解〞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开展,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的开展。 二、大调解机制的内容 大调解机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等四种类型。这四种调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大调解机制。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局部。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标准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家庭成员之间,企业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二)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法院做出的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有强制执行力。司法调解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古人强调“和为贵〞,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在法官眼里,除了一局部重大刑事案件外,许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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