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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改革
完善
构建
和谐社会
体制
基础
改革和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根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而长远的系统工程,就经济、社会转型阶段而言,如何通过改革的继续深化,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根底,是紧迫而艰巨的课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共同富裕的改革观;坚持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互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携手并进;去除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性障碍。
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成功地突破了传统的方案经济体制束缚,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根底框架,实现了由封闭型经济社会向开放型经济社会的转变。中国经济以持续20多年的快速增长,推动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社会财富和人民生活的总体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改革及其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社会生产力,为形成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经济体制根底和物质条件。
然而,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还必须走进一步深化改革之路,为构建和谐社会筑实全面系统的体制根底。必须坚持人民是创造社会财富主体的理念。市场经济的重要思想根底首先在于成认追求富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是社会成员的正当欲望,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根本权利,市场经济之所以具有效率也正在于此。中国20多年改革最深刻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创造财富主体由中央方案中心向社会的转移,形成了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必须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中国在改革初期把开展经济、归还方案经济时期对人民生活的历史“欠账〞、走共同富裕之路作为启动和推进改革的重要目标,使改革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根底和动力。
必须坚持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互动。中国传统方案经济体制具有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高度集中统一的特征。改革初期果断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重大举措,首先使经济走出了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阴影,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高度紧张的社会关系,为启动经济改革奠定了初始条件。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
必须坚持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随着方案经济的解体和市场经济的开展,原来国家权力全面控制社会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以往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治发动、意识形态“鼓励〞、行政控制为特征的状况,逐步走向以民主和法治为重心的轨道。社会法治化正在成为不可逆转的开展趋势。
当前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性因素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行政权利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地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迹象。
社会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差价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人们不难观察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土地拆迁和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圈钱〞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加剧社会的失衡。
经济转轨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平衡问题。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早期开展中,资本统治的形成曾经造成了二者之间的锋利对立和冲突,并导致了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只是由于工会运动的兴起和开展壮大、社会保障的普遍建立,二者之间的关系才出现了相对平衡,推动了市场经济走向成熟。这一过程至少说明,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没有市场之外的力量,资本的统治就不可防止。
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中,在形成平衡资本与劳动的机制方面明显滞后,特别是代表劳动组织化力量的工会,如何适应市场化进程仍需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的工会继续被纳入企业管理层,职工的权利保障就只能寄托于企业经营者的自身素质,由此造成企业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非国有企业不仅工会组织建设不健全,而且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大都与国有企业类似,即工会只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并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转型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开展的根底性支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防止了“弱势群体〞的扩大和需求萎缩,并且在调节市场竞争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障虽然以“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但其功能实际上是“保障社会〞。在国外的有关表述中,社会保障体系也往往被视为“社会平安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就功能和社会责任分担机制而言,有根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次。根本保障的提供,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政府的责任,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这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重要职能。由此,根本保障坚持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原那么,应该“覆盖〞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且没有其他财产收益的所有公民。
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在社会发生巨大变革过程中,发生思想观念的剧烈冲突并不奇怪,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是社会进步的表达。问题在于,在利益平衡机制还很不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强势利益集团往往占有甚至垄断“表达〞渠道。这种情况一旦左右现实开展方向,就会加剧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以改革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根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靠一定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前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是贯穿当前和未来社会开展的总体指导思想,也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制根底的根本原那么。
深化行政性垄断部门的改革。作为方案经济的遗产,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不仅在根底产业、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中也大量存在。我国供给“瓶颈〞的周期性出现,重复建设以及垄断产品和效劳质次价高,根本都与行政性垄断相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垄断只应存在非赢利性公共产品和效劳领域,其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社会。衡量这类企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不是利润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本钱控制与接受产品效劳的对象满意程度之间的比较。
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合理和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防止、抑制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过渡失衡和矛盾。当前,应特别强调公民根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标准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开展和完善社区自治、民间救助和慈善团体,使公民在广泛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新的和谐关系。政府应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适当合理地向社会“分权〞或“还权〞于社会,通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自组织〞机制,以防止因政府某些短期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的社会失衡。
推进以政府行为标准为重点的职能转变。首先是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的理念。当前,应特别重视界定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和约束条件,防止个别部门以“法〞扩权或越权来谋取集团利益。其次是明确政府公共职能,大力减少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济开展与社会开展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效劳供给;完善政府社会保障的根底平台,建立和健全标准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三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活动必须贯彻公开性原那么。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原那么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要透明,这是建立社会监督的根底。应通过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确立政务信息公开的根本内容和程序,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性框架。按照政府的责任与权力对称原那么,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机制。不仅要加强政府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督察,发挥审计与监察部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来自政府“外部〞的制衡,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衡。
在宪法框架内稳步推进政治改革。只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携手并进,政治改革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功。中国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中后期,社会不同层面的政治诉求需要新的整合机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以个人产权保护为根底的公民根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正在成为启动政治改革的根本内容。政治改革在宪法和法治框架内的逐步展开,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实立与完善,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政治体制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在社会利益分层的条件下,应格外重视改革的“利益取向〞。现实中有些所谓的改革,不过是某些权力主体或垄断利益集团假“改革〞之名行“牟利〞之实,有些那么是直接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在教育、医疗这类公共效劳领域,“市场化〞并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局面,而是垄断价格的不断上涨。在国有企业改革或改制中,“减员增效〞实际成为局部经营者通过剥夺职工分配参与权而增加“存量〞收益的手段,产权重组中所谓“经营者持大股〞往往演变为大量的“化公为私〞行为。至于一些政府部门以改革之名推出的各种“乱收费〞,更是明显具有权力“寻租〞性质。随着改革领域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任何具体改革都存在对其“合法性〞或“合理性〞的追问问题。抽象地谈论支持还是反对改革,已经不像早期那样可以视之为“进步〞与“保守〞的分野,改革也不是单纯的“技术〞上是否可行的问题。改革的“合法性〞乃至程序的公正性已经越来越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就是坚持改革成果能够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普遍分享的改革观,这是改革获得“合法性〞即社会公正性的根本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改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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