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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诉
意见书
篇一: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成心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23]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成心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刚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成心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说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根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成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2023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2023点30别离开。陈力丰虽辩白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到达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说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白,既缺乏逻辑根底,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XX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
2023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成心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成心,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罚。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表达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成心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罚,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23年5月14日
篇二: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邢刚、瞿勇
案由:抢劫案
起诉书号:xxx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通过法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所出示的物证经过当庭识别,宣读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述经过当庭质证,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邢刚、瞿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得到了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吸纳就被告人邢刚、瞿勇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邢刚、瞿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分。它不仅侵犯
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首先,本案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的主观成心是明确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确定的。
其一,犯罪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于2022年2023月1日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各自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其二,两被告为实施犯罪做了精心准备,且相互配合。于2022年202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邢刚、瞿勇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
其三,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客观行为是清楚的。当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人李洪岩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说“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瞿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活该〞,说明他是不反对邢刚的做法的。
二、被告人邢刚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分。被告人瞿勇系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被告人邢刚掩护瞿勇扒窃被害人李洪岩,在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
人李洪岩仍抓住邢刚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69条,已涉嫌抢劫,根据刑法25条、26条、27条,被告人邢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条的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分。
翟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未使用暴力,形式上构成犯罪,但其后返回现场对被害人说了句“活该〞,其主观是赞同邢刚的做法的,而且当初预谋时就分别各自带上尖刀和镊子,其主观上是能预见暴力行为的发生的,所以应对其按抢劫罪对其定罪。又因为被告人瞿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犯罪主观成心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瞿勇于1999年因屡次盗窃被劳教6个月,法官在判决时给予考虑
公诉人:景小珍2022年12月x日
篇三: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马x受贿案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x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前面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x,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赵里均的证言,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出示的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与被告人马x当庭的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本院的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马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马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结合本案,被告人马x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马x利用担任xx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三年时间里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马x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成心;被告人马x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被告人马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刑法第383条第2项规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马x受贿的数额、次数的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应没收财产。
2、被告人马x的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马x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来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以自首论。结合其积极退清赃款等情节,公诉人建议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分。
3、本案引发的思考
看看被告人马x近40年的人生经历,可谓是一帆风顺。马x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XX省XX县区,年幼时随参加三线建设的父母来到了xxx市。1989年7月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医学系,分配到xx区人民医院工作后。1997年至2023年案发时先后担任平地镇、大田镇卫生院副院长,xx区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行政职务。1995年7月入党,2022年至案发时先后任中共xx区人民医院支部委员会书记、总支委员会书记等党内职务。
被告人马x在忏悔书中说到:我出生于普通工人家庭,父母为人老实热情,家教严格。走上工作岗位后,是党和人民的培养加上自身的努力,35岁就被任命为xx区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在领导岗位上,将xx医院的开展和个人的命运系在一起,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