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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和谐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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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积极 推行 农村 法律服务 促进 和谐 发展
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效劳,促进农村和谐开展 第一篇: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效劳,促进农村和谐开展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效劳,促进农村和谐开展 一、农村法律效劳的根本内涵 构建我国农村法律效劳体系,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农村法律效劳的定义。法律效劳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用语,所谓农村法律效劳,也就是指司法组织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农村法律效劳作为我国法律效劳体系的一个组成局部,具有我国法律效劳体系的一般属性。 二、农村法律效劳所具有的特点 农村法律效劳,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效劳主体具有涉农性,即必须是提供与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有关的法律效劳的司法组织。既包括在农村地区的司法组织,也包括在城市地区向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提供法律效劳的司法组织。但其中主要是设置于农村地区以及设置在与农村接近的中小城市,能够经常地为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提供法律效劳的司法组织。 二是效劳对象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和其他经济活动,或虽居住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农村,但其主体身分或主管机构所在地在农村,与农村生产生活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法律事务需求主体。 三是效劳内容具有涉农性,主要是与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经济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或主体身分是农民的法律事务。 四是效劳要求具有涉农性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与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经济活动、经济状况、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效劳主体的机构设置、制度安排、人员素质、方式、手段等方面必须适应和切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五是效劳目的具有涉农性,主要是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过对一定涉农主体法律事务需求的满足,预防和解决农村地区或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法律效劳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必须得到农村法律的保障。因为农业政策和农业法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是党和国家指导、调控、保护农业和农村开展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农业政策和农业法律相比存在着约束力弱、稳定性差、难以操作等特点,农业政策要想得到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农村法律的效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没有法律那样强大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对于违反政策的人一般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这种处分和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相比力度要小得多,而且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很难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二,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提出的开展农村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的一项有力举措,也是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开展的远景目标,必须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由于政策的变动性大,具有时间性和阶段性,只有把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转化为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 第三,政策一般比较原那么,不如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农村的美好设想,至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如何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却没有规定,需要操作性强的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政策没有明确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检查机关,它的执行主要依靠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和模范带头作用。可见,政策是一门软科学,它的实施和执行必须以法律为后盾和保障。 四、我国农村法律效劳现状 我国法律效劳资源的城乡分布严重失衡,律师公证等法律效劳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只有非常有限的法律资源效劳于农村,特别是律师很少涉足农村。而现在农村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对法律效劳的需求量很大。由于司法部的政策不明朗,甚至有限制趋势,如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不实行考试,造成基层法律效劳队伍只出不进,逐渐萎缩。新农村建设对法律效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积极开展乡镇法律效劳,法律为新农村效劳的政策和措施很难得到具体落实。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效劳的管理部门还未统一。有的归省司法厅(局)的基层处管理,有的归省司法厅(局)律公处管理。因此,在市县也是有的归基层处(科)管理,有的归律公处(科)管理。对基层法律效劳的管理还比较混乱。机构设置方面,基层法律效劳有按照行政级科级设立的,有事业性质的,有合伙形式的,有的与司法所完全脱钩,实现自收自支。乡镇法律效劳所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叫法律效劳中心,有的叫法律效劳所,有的叫法律事务所。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差异,有的可以办理刑事案件,如没有律师的县;有的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如经济兴旺地区。总体看,基层法律效劳职能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 五、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效劳,促进农村和谐开展的对策 积极推行农村法律效劳,构建相应的农村法律效劳体系,既是我国法律效劳体系自身完善和社会法制化进程的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加强农村的法律效劳: (一)大力开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法律教育 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大力开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提高农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刺激农村各主体的法律效劳需求。其次,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工作,尤其是法制宣传教育,尽快更新农村的陈旧观念,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当然,这两方面都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开展过程。再次,提高农村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这是个关键问题,只有在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效劳业才能真正存在和开展。因此农村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并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政府管理工作,而且还应该充分尊重法律效劳人员及其劳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效劳环境。最后,应该大力加强农村立法,尤其是农村经济方面立法。 (二)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给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法律效劳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法律效劳或减免诉讼费用,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是否建立起标准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一国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行程度的重要尺度。〞我国确实急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种需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更加迫切。应该实行职业责任化制度,即但凡法律效劳工作者,在其专业法律效劳活动中,必须承担一定数量法律援助工作。这种从职业责任角度作出的规定,性质上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职业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这不仅是基于执业的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职业特点,而且,也是由我国法律效劳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在注重法律效劳所有偿效劳的同时也应大力强调其法律援助职能。实际上,从长远来说,乡镇法律效劳所的法律援助将大大有利于法律效劳环境的改善。 (三)加大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建设力度 基层法律效劳是社会主义法律效劳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无视的重要组成局部,需要长期稳定、健康地开展。要实现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持续开展必须要抓好基层法律效劳组织的根底建设,形成抓建设保开展,抓开展促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从四个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硬件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要担负起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要有根本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比方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的建设,车辆、 的配备等;二是加大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队伍建设的力度。基层法律效劳工作是一项对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必须有一支数量和质量都比较适应的工作队伍;三是加大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标准化建设力度,由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由无调解程序向按程序调解转变;由低质低效向高质高效转变;四是加大农村基层法律效劳组织鼓励机制建设的力度,一般可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调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积极性的鼓励机制。 (四)拓展乡镇基层法律效劳职能 乡镇基层法律效劳所是乡镇法律效劳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这个载体,使农民不出乡镇就能得到根本的法律效劳。为此,需要拓展乡镇基层法律效劳的职能。我国法律援助力量严重缺乏,而且农村的法律援助匮乏。新农村建设中符合条件的农民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乡镇法律效劳所设工作站,在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及时提供法律效劳的需求信息,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效劳职能,将法律援助作为乡镇法律工作者的重要业务。乡镇法律效劳工作者生活在基层,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农民要求法律援助的案件也大多是法律关系简单、实事清楚的,乡镇法律效劳人员完全可以提供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和简单的诉讼效劳。由于基层法律效劳的收入主要靠业务收入,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基层法律效劳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总结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法治化是必由之路。通过农村的法治建设,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的各种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构建农村的和谐秩序,促进农村的经济开展,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农村基层法律效劳机构为农民提供完备的法律效劳,将广阔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变为农民现实的利益。农村基层法律效劳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方便、快捷的优势,在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其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发挥农村基层法律效劳机构及其人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拓展和标准农村基层法律效劳是基层司法机构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因此,必须研究农村基层法律效劳市场发育、开展和变化的实际,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农村、适合农民需要的农村基层法律效劳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奉献力量。 第二篇:推行村务监督制度促进农村和谐开展推行村务监督制度促进农村和谐开展 黄堆集乡党委政府 我们黄堆集乡辖35个行政村, 3.6万人,6万亩耕地。近年来,我们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为突破口,以完善村级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为重点,在全乡35个行政村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深化提高,初步探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的村级民主监督途径。实现了村财村务由暗到明,集体资产由少变多,党群干群关系化疏为密,村班子战斗力由弱变强,农村由乱到治,连续多年涉农问题零上访。我乡先后被评为“XX省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建设先进乡镇〞、“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202223年9月,作为全省唯一的乡镇代表在XX省农村三资管理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一套制度,标准运作程序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备的制度是搞好村务监督工作的前提和根底。为此,我们围绕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那么、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 1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方法等。重点从八个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村监委会成员列席村“两委〞会议,村“两委〞主要领导就各项议题必须征求村监委会意见或建议,村监委会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并做好记录。二是村监委会必须主动介入重大事项或重要村务活动,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催促整改到位。三是村监委会每月对村财务账据、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每项收支都必须经村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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