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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终
本次
执行
程序
法律依据
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照及格式
格式及依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恳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标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23年3月19日 法发[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获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咨询题:有的地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点理解慎用强迫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点结案标准存在偏向,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咨询题;有的地点根底数据不精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故弄玄虚的现象;有的地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的,现就进一步标准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在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能够直截了当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操纵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要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迫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给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能够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展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展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展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假设依照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才能,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能够依照案件详细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治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假设依照财产线索推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展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能够责令股东进展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展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照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络方式的,必须依照该线索进展查找或联络。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依照登记机关的登记材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展调查。
5、假设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咨询)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执行法院进展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响,反响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觉察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以下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能够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能够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接着进展,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回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迫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展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觉察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接着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觉察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够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展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展检查验收。觉察成心故弄玄虚、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