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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容桂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招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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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容桂 街道 公共事务 服务中心 招考 工作人员 报名表
容桂街道公共事务效劳中心XX年招考工作人员报名表 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开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标准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XX省XX市XX县区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社地址:容桂街道大福路18号。 第三条 本社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效劳。 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 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效劳;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效劳; (七)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行政效劳中心依法推进方案生育、平安生产、消防平安、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征地拆迁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 1的原那么。 第七条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和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和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按照2022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当时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得股东资格,但在第七届章程实施前,又不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途径,重新获得股份社配股取得股东资格的原村民,成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为本社村居股东。 (二)第七届章程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那么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在办理继承、转让、赠与等手续时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 (三)本章程通过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转为社会股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表决本社重大事项。包括200万元或以上的生产性投资建设工程开支;50万元或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20230万元或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应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公益性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纳入“三旧〞改造的土地出让方案可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二款执行)。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5名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组成。新一届股东代表的选举方法由现届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四)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本社经济开展规划、业务经营方案; (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八)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借入借出款、坏账核销等; (九)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一)按上级财务制度审议本社重要建设工程的立项,大笔资金贷款,以及其他日常重大事项的表决。包括3万元至200万元的生产性投资建设工程开支、3万元至50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202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 (十二)审议、决定公益性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纳入“三旧〞改造的土地出让方案。理事会须在表决前将拟定方案印发至各户并公告15天,方案须经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的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其中公益性工程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3)的有关工程,包括:道路、公共根底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气、环境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一般由理事会召集,原那么上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15天;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本社村居股东,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4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可按印发容桂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报酬指导方案的通知(容桂街办发(2023)32号)执行,时限为五年。 业务费按本股份社当年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合计的2%计提。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开展规划、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平安; (八)讨论决定2022元至3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5000元至3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工程; (九)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的期满合同租金调整方案或其他方案,负责签订、执行、催促合同的履行。 (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合理安排本社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负责本社出租或自营的土地、物业及其上的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平安、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社区对所负责该类场所进行消防平安、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该类场所符合消防平安、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 (十三)履行本社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审批不多于2022元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不多于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工程;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股份社工作人员兼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超过监督小组人数的50%,对非脱产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给予误工补贴。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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