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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
2023
安全管理
职业
卫生
晋城市
厂矿企业
现状
调查
晋城市厂矿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随机抽取晋城市5县1区236家用人单位及其接害人员18 912人为本次调查对象,其中国有企业56家(10 012人),合资企业24家(4 100人),个体私营企业156家(4 800人)。
1.2 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的方法,对各类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人员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状况、接害工人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强)度进行检测,最后作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晋城市是一个能源重工业基地,以煤矿、铁矿、电力、化工企业为主,改革开放以后涌现山许多乡镇个体煤矿,国有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工作条件较好,合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生产技术落后,工作条件较差。
2.2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本次调查236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占69.49%(164/236),其中国有企业占7.14%(4/56),合资企业占16.67%(4/24)、个体私营企业占100%(156/15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占88.86%(205/236),其中国有企业占53.57%(30/56)、合资企业占83.33%(20/24)、个体私营企业占99.36%(155/156)。
2.3 职业病危害情况 236家用人单位有90.68%(214/236)存在职业病危害,其中存在粉尘危害的企业占88.56%(209/236),存在噪声危害的企业占88.98%(210/236),存在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害的企业占22.03%(52/236),存在其他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20.76%(49/236),多数企业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职业病危害。
2.4 职业病危害防护情况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点卫生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占82.63%(195/236),其中国有企业占37.5%(21/56)、合资企业占75%(18/24)、个体私营企业占100%(156/156);接害工人个人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占72.17%(13 649/18 912),其中国有企业占56.4%(5 647/10 012)、合资企业占78.44%(3 216/4 100)、个体私营企业占99.71%(4 786/4 800)。
2.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测定 用人单位未进行日常监测的占74.58%(176/236),其中国有企业占17.86%(10/56)、合资企业占50%(12/24)、个体私营企业占98.72%(154/156);现场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合格的作业点占54.84%(5 752/10 489),其中国有企业占39.01%(2 653/6 800)、合资企业占63%(974/1 546)、个体私营企业占99.16%(2 125/2 143)。
2.6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36家用人单位有85.59%(202/236)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国有企业占51.79%(29/56)、合资企业占70.83%(17/24)、个体私营企业占100%(156/156);调查的18 912名有害因素接触者,有14 373人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占接害人数的76%,其中国有企业占66.41%(6 649/10 012)、合资企业占77.17%(3 164/4 100)、个体私营企业占95%(4 560/4 800)。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晋城市厂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完善,全市有67.8%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一家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设置。组织建设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开展阶段,企业建设尚不标准,用人单位对本身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认识缺乏,它们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对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缺乏,认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机构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出现地方保护现象,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限制,一度出现权大于法的行政干预事件。因而造成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后果。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合资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几乎都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是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情况却不尽相同,国有企业要好于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又好于个体私营企业,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可得到印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搞的普遍不好,个体私营企业几乎不对接害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也只是应付了事,仅对一少半接害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领导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只注重经济效益,不管作业环境中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隐瞒事实真相,频繁更换工作;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企业工人文化水平低,对职业病危害及其有关的防护知识不了解,自身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护;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只对正式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临时聘用工人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由于职业卫监督部门人员少,事业经费缺乏,因而形成一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
4 建设
4.1 加强宣传教育 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公布3周年,各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法律的严肃性。
4.2 加强企业自身组织建设 各用人单位要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保证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树立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步开展的观点,防止行政干预,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
4.3 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职业病防治法的尊严,保护广阔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平安。
4.4 主动接受职业卫生技术效劳 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要求,主动委托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资质认证的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假设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要主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