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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
规定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标准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经党委研究决定,制订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党员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那么侵入机关工作之中。
三、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党员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以下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效劳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科室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八、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九、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员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谢绝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一次性计价超过20230元人民币以上必须登记、上交。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发改委纪委,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纪委在接收时必须签收并填写礼品、礼金接收单。对于党员干部上交的上述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纪委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的安排,与办公室、财务室共同进行处理。
十、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党员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党员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向党员干部赠送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时机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五、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六、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七、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
十八、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