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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收养
实施细则
收养法施行细那么
篇一:2023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
新洲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施行方法,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方法〔鄂卫生计生发〔2023〕6号〕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武汉市lt;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施行细那么,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公告如下:
新洲区卫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治理的详细事务。
一.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制度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关于在我区范围内出生,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需审核以下证件:〔1〕有完好病历复印件经核实确认及由出活力构医务处签章〔行政公章〕的出生时相关信息记录;〔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
3、2023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医疗机构内出生的,因各
种缘故未领证的,由出生医院负责办理,院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负责签发。
4、签发时领证人必须在初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无父亲信息时,新生儿母亲需提交书面声明,必须由母亲本人领证,别人不得代领;〔2〕签发时因父亲出国或外出务工等缘故不能出示父亲身份证原件时,经审核结婚证和户口原件后,可以办理,母亲因收审收监、失踪等缘故不能提供母亲身份证原件但信息完好时,有分娩信息和公安政法机关证明的可以办理。
签发时应细心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机打出生证,申领人在附联上签字,签发机构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完成签发。
5、在非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1〕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 亲子关系鉴定书。
〔2〕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3〕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非婴儿父母亲身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6、特别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好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好提供,按在非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生的婴儿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
7、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征询题,按照收养法相关规定办理。
8、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必须使用国家规定标准汉字和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信息可使用外文。
9、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经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3〕在本市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没有按照要求打印;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工程填写不真实;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4〕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
〔5〕其他缘故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2、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确认后,由原签发机构及时换发。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换发。
3、 有以下情形,需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区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治理机构申请换发: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展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3〕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属地治理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五、证件遗失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遗失,应在1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将有关遗失信息抄送同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凡往常与本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按本制度执行。
篇二:法规汇总(目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2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23〕 关于施行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2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方法〔2023〕次年施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治理方法〔2023〕 法律援助条例〔20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方法〔20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治理方法施行细那么〔202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23〕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2023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收养法〔1991〕〔1998修〕次年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1990〕次年施行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3〕废〔1988〕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立的意见〔2023〕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效劳工作的意见〔2023〕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方法〔1999〕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1998〕
基金会治理条例〔2023〕废基金会治理方法〔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2023〕次年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23〕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
失业保险条例〔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婚姻法
继承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
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2023〕
篇三:条列方法
陕西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2023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已于2023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四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保障人口平安,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开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处理人口征询题,促进人的全面开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治理、优质效劳、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效劳队伍建立,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的责任考核,健全基层治理效劳网络,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方案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应当包括操纵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提供优质效劳、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开展规划和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并负责施行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开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行,会同有关部门监视治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组织、指导、监视、治理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效劳,组织有关方案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构造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七〕负责流淌人口方案生育治理和效劳工作;
〔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监视检查目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查处方案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别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效劳和其他与方案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视治理,负责方案生育药具的质量监视,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展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方案生育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