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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3
种畜
生产经营
许可证
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音】
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释义】
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2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规
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
方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
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
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章名】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第四条根底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
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
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
禽生产全过程的根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根底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根底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根底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根底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根底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根底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根底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根底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根底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一级根底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一级根底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根底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根底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根底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根底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根底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方案,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方案、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
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效劳制度。
【章名】
第三章种公牛站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第十一条根底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场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标准,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
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章名】
第四章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方法的根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第十七条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章名】
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条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管理方法参照本方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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