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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23
年读
无照经营
查处
办法
有感
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有感
----我所了解的方法修改背景
恐龙王国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的修改提上国家工商局日常议事日程已经快2023年了,千呼万唤终于盼来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的公布。
大概在2023年,国家工商局来四川召开修改旧方法的调研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当时工商部门是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也没有n合一的事。基层呼声最大的、要求修改的有2点,第一:基层工商部门无法包揽对无证和无照的查处,特别是在202223年昌黎红酒案爆发,工商部门办案人员、法制人员、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工商系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要求明确许可部门的职责的言辞尤为剧烈,特别是对旧方法第四条"以下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以及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查处无证,与查处无照的关系,混淆了工商部门的职权与许可部门的职权关系。将无证与无照的监管责任全部加载在工商执法人员头上,是不公平的的,强烈建议删除或者明确许可部门职权。之后各地省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无证无照的分工,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旧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问题,一旦发生事件,司法机关就拿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说事,认定工商部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职责。
大约也就在这个时候,"谁许可,谁监管"的说法形成了监管管辖的原那么、也成为追责的依据。许可部门理直气壮的说:我只对颁发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管,没有经我许可的企业从事许可工程经营的,依法,依取缔方法由工商部门监管。这锅甩得不能说不漂亮,工商部门还不能不背。
第二个讨论的热点,是对无照经营如何取缔的问题。
各方的说法都有道理,如采用对邪教组织的取缔方法。最后,大家比较能够接受的说法是:法律条文以文意理解为先。"取"就是取消,"缔"是结缔、联系的意思。无照经营者要从事经营的联系条件是什么。是人、财、物、资金、技术、场地、电力、燃气、用水等等。只要穷尽了断掉这些与无照经营的"联系"的手段,就履行了"取缔"的职责。
但一个实际案列的提出,让所有"取缔"说均无法合理解释、无法正确定义。
这就昌黎红酒案,办案单位以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按无照经营予以处分,该企业未经许可试生产了货值金额2022多元的红酒并销售,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就指出,xxx(工商执法人员)未履行"取缔"的职责,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造成…请问:违法生产2022多元的产品,如何取缔投资了2022多万元的企业。
这样,任何一种"取缔"的学说都不能满足对实际案件的合理解释。由此,绞尽脑汁热衷于的对"取缔"的解释,转而呼吁:不如取消原本就没有正确定义的"取缔"概念。
我们快乐的看到新方法取消了"取缔"2字。工商部门又走在前面了,开了个好头。现在有些执法部门也正在为如何"取缔"头疼着呢。如银监部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
会议期间,从国家工商局法规司调研人员的口中得知,在各地调研反映出的情况都差不多。我们从新公布的方法中就可以明显的感到,是采纳了工商基层的呼声的,执法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改变为三个部门:即新方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即: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行使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
二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这主要指的是许可部门;
三是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很多是授权给城管、环保等部门。
但在今后实施新方法的过程中,比较担忧出现的情况是:法律、法规规定有许可部门且有执法依据的部门,以没有执法力量为由,由政府确定由工商部门去监管。
随着执法体制的改革、工商登记商事制度的改革,大量前置许可变为后置的措施,为新方法的修订出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时机。我记得在2023年,我参加了国家工商局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国家工商局甘局长出席了会议,甘局长在开幕会上,当场宣布: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我们的会议主题改为:"全国工商系统商事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定位非常正确。会议还邀请了北大、清华、工商大学、政法学院等等很多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参加,争论也很剧烈。不同意商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工商对注册资本改革的人大有人在。其代表人物就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他发表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有毒产品一文很有影响,我也发表了驳:甘培忠"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有毒产品"论,和再批甘教授"注册资本改革是工商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论以及从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谈国务院"先照后证"的改革
等文章,当时在网络上也引起了很大反响。从那时起,我已经敏锐的感觉到:国务院商事制度的改革,将引起一系列连锁改革,必定会触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利益,以及大量法律、法规的修改,工商将是本轮改革的火车头。
在会议期间,我从国家工商局有关人员口中得到一个消息,未经证实,就算小道消息吧:国务院李总理召集有关部门,准备清理行政许可。分了2个组,一个组由国家工商局牵头,负责清理、废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另一个组由国家编委牵头,负责清理、废止一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国家工商局很快就完成了任务,取消了一批不合法的前置许可。但国家编委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内却没有完成任务,一个许可也"砍"不掉,抱怨说:太难了。在李总理召开第二次会议时,国家编委是否被批评不知道,但将砍行政许可的任务交给了国家工商局牵头负责。张茅局长对总理说:工作我们来做,但还是以国家编委的名义为妥。这个意见被接受了。
后来发生的事,间接应证了这个说法。国家工商局大刀阔斧的砍许可,难度之大是可以想象的,但国家工商局采取了一个巧妙的措施:但凡能砍得动的许可,直接通过国务院予以废止,大量砍不动的许可,除涉及国家经济平安的行业外,一律改为工商登记的后置。
反对工商的声音不少,部门抵抗工商的措施不断。如:工商实行认缴注册资本后,有的部门就规定必须实缴、要取得许可必须提交验资报告;工商不年检了,这些部门就自己规定年检。但是,一旦将许可改为后置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在失去工商登记这道"防火墙"以后,自然而然就难以生存下去,也就消失了很多许可或者不得已取消了许可。剩下的许可,其监管责任就自然而然的落在了许可部门。直至今日,三证合一、n证合一就顺理成章的实现了。但是必须注意:登记机关在"合一"的过程中,不能将不合法的证也给"合进来"由此取得变相合法的地位。
这就为新方法证、照别离监管打下了坚实的的法律和现实的根底。纵观新方法,证照的别离监管职责明晰了,工商部门的责任风险大为减少。但是,对于n合一的部门来说,其责任风险并无丝毫减少,反而更重大了。
了解一些新方法出台的背景,对正确解读新方法条文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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