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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假
药品
退付购药款
制度
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制度
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XX县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置了符合本暂行方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方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先行退付购置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置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第三条先行退付条件
消费者投诉购置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置药品的,提供其所购置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
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置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
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
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退付购药款范围:
1.不属本暂行方法处理范围的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2.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对药品来源进行认定的;
3.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受到人为污染,无法对药品进行检验鉴定的;
4.消费者不能凭有效证件要求领取退付款的;
第五条先行退付程序
1.稽查部门受理消费者提供符合本暂行方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2.对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3.依法对药品进行性质认定;
4.填写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
5.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查;
6.局分管领导审核;
7.局长审批;
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
第六条消费者按本方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暂行方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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