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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贸
纠纷
处理
程序
预防
律师
实务
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及预防之律师实务
关键词 外贸纠纷 处理程序 预防 律师实务
作者简介: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2.05.049
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国际贸易的时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纠纷、贸易摩擦也日渐频繁,那么,针对外贸纠纷的相关法律也必须要完善。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完善的根底上,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律师预防机制,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防止纠纷,促进各国贸易往来与经济开展。
一、外贸纠纷处理程序
(一)协商
协商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自己协商,另一种是邀请第三方参加,作为中间调解人员,不管哪种协商方式,只要双方达成共识,达成协议,签定和解协议书,那么纠纷结束[1]。一些地区如果有外事机构、商会,也可以申请由这些机构进行调解,如宁波外事机构。
律师参与当事人协商过程中,需要做好下面两点:第一点,要保证协议书的内容清晰准确,并且要具有较强的履行性,协议书后附条件、期限等条款更要做到全面考虑,不留疑虑。如“待日本公司售出玩具后及时支付〞,这句话就不清晰,因为何时玩具能够售出并不知道,属于一个未知数。第二点,涉及到有第三方中间人参与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写成调解协议书,然后再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这样其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仲裁、诉讼程序
仲裁、诉讼对于律师来讲,就如家常便饭,也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场地,但是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律师需要尤为注意。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经过协商之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签定协议,那么就需要考虑提出仲裁或诉讼,针对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会发现仲裁比诉讼的优势更明显,下面针对仲裁和诉讼的优劣进行比较。
1.案件管辖权问题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属于两个局部,两者之间存在很多不同点,案件管辖权就是一种一个,由于法院存在等级之分,其属于一个系统的机构,而仲裁委员会却不是,它属于一个独立机构,和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没用等级之分,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情况,可以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做出选择。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到达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外贸合同,并且在合同中需要有清晰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的选择也要明确。
这一案例中,需要对照外贸合同,确定合同当中是否明确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列出仲裁委员会为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如果合同当中明确这两条信息,那么云和县这家公司就可以根据仲裁法来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对办案人员的选择权问题
办案人员的选择上,仲裁和诉讼之间也不同,如果选择诉讼,那么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没有选择权,这些都是由法院确定,法官之间有序排班;但是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有权从仲裁庭中选择一名仲裁员。
3.上诉权利问题
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对于法院的判决,可以再次提出上诉,上诉次数为一次;但是仲裁不然,没有上诉的问题,其实行“一裁终裁〞。
4.调解问题
调解制度属于我国解决纠纷问题的一种特色方式,在国际上也通常交流经验。我国对调解十分重视,我国的最高法院下发过很多这方面的文件,如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假设干意见,这个意见同样适用于解决外贸纠纷。当事人不管选择仲裁还是诉讼[2],调解都存在于各个程序当中。但是律师应该明白,两者存在一个不同点:一个是依据调节结果来确定文书,一个是根据调解的协议内容来确定文书,这两种方式分别是法院和仲裁。
5.申请执行问题
律师在当事人申请诉讼或者仲裁以后,不仅要帮助受益人争取相关利益,还要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能够获取,这就需要律师额外关注判决书或裁决书是否能够被执行,因为这是影响当事人利益的直接问题。如果案件结果,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律师首先要保证判决書被外国法院的成认。因为国际上的其他国家可以对我国的判决书和栽决书进行拒绝,这是因为我国和该国没有签定司法协助条约。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效劳时,应该注意成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签定了公约,其被各国所认可,所以在本公约内的国家,都会成认我国的判决并且执行。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云和县公司在完成仲裁之后,拿到栽决书以后,可以向日本法院申请执行我国的判决,这是因为日本国也签订了上述公约。
6.仲裁时效问题
对外贸易的仲裁时效和国内贸易的仲裁时效不一致,律师应该明确这一点,通常对外贸易的仲裁时效是4年,这个出处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而针对国内贸易的仲裁,仲裁时效通常是2年。
7.费用负担问题
当事人在关注自己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同时,还会关心费用的问题,我国对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都有明确的收费文件,确定各类标准。
8.辦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中,对于外贸纠纷案件并没有清晰的的办案期限,主要是由于涉外案件相对复杂。所以办案期限全由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CIETAC的仲裁规那么规定,简单点的案件,可以在3个月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可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是国内案件,可以在4个月内结案。由此可看,仲裁案件的可预期性比较强。
二、外贸纠纷预防中的律师实务
结合以前的经验,以及对外贸工作的认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下面几点:
(一)外贸企业的领导人及外贸业务员是外贸纠纷预防的主体
通常企业的所有人都是企业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外贸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对于外贸纠纷如果领导自己都不重视,那么预防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所有事情只要领导重视,开展的过程才会容易,才会有预防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费用,律师可以建议企业领导,对预防问题设置专项考核。
企业的外贸业务员是参与外贸业务的直接人员,其参与磋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等多个环节,一些外贸纠纷的发生,问题主要在业务员这里,所以,预防外贸纠纷,业务员也是一个的重要主体。比方,作为出口方,在出口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合同来履行,保证时间及时,准确,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应该针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纠纷,给业务员进行指导。
(二)组织客户对案例和国际贸易规那么进行学习、交流
客户在学习了外贸的相关知识以后,可以掌握一些根底国际交易惯例、规那么,在掌握这些内容以后,就会很快找到问题所在。比方: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这几种结算方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可以相互结合使用,降低风险;如果一味追求成交量,不考虑风险,那么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伤害。其次,应该学习其他企业产生纠纷的相关案例,律师可以分析案例,让客户吸收经验,防止出现同样的案件。
(三)重视争议条款的制定,有备无患
企业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肯定都会向律师进行咨询,所以律师一定要帮助客户做好条款的筛查,尤其是对过往没有重视的条款,一些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更要谨慎。律师还应该引导客户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防止选择不熟悉的仲裁地、仲裁规那么,更要慎重选择外国法律。如果可以选择我国的法律时,一定不要选择外国法律。
(四)建议企业重视外贸合同的签定、履行
1.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明确合同主体,了解对方的资信和经济情况
查询对方的资信途径主要有:利用我国商务机构进行调查;利用对方注册国的商会等机构调查;通过专业的机构调查等。
2.通常在合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内容太简单,不明确;二是合同内容不适用;三是“言行不一〞,前后不一致,履行混乱;四是某些条款不具体,太笼统;五是用词不当;比方说“定金〞和“订金〞,只有“定金〞在担保法中的存在一定的法律含义。
3.自己违约,不按合同办事
这种问题主要发生在加工企业中。律师应该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要诚信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4.不注意合同变更
变更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操作时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以免影响最终的效果。比方,如果有一个外国买主,中间想要变更收货单位,但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变更协议,也没有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果后期发生纠纷,在维权时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所以,律师有义务指导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保存变更的证据。
5.不注意合同解除权行使
一些企业客户对于法律上的一些约定概念不清楚,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影响法律效力。比方,如果解除权运用不合理,不能有效力的让对方了解,那么就不能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如国内钢管公司在和外商的经销合同中标明履行情况,结合当前合同履行情况,书面写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发给对方进行确定,对方收到邮件日期,可以有6个月异议期,对方没有起诉,那么合同可以被合法解除。
6.不懂违约责任索赔条款
合同中对于损失赔偿没有明确约定计算方法,造成索赔困难,无法计算损失,法院也很难保护当事人利用。如货款未按约支付,应该约定,按照多少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价差等都可以视为损失,这样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就可以计算损失[3]。
7不注意保存交易证据
律师应该提示企业日常工作中,收集、保存履行方面的证据,为日后的维权作为证据。一些企业在相互交流中,使用 、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法在外贸业务中,具有的证据效力已经明确规定,所以企业应该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很多公司的合同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中,没有电子签名,那合同效力比较低。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国际贸易活动也日渐频繁,在不同因素的作用下,外贸纠纷时常发生,为了更好的保障外贸双方利益,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实现,进一步标准外贸行为,完善相关纠纷处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针对外贸纠纷处理程序以及预防中的律师实务进行了研究,旨在助力于我国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旋.“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越外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2(35):69-70.
[2]熊俊.对外贸易中法律风险控制假设干问题的思考[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45-48.
[3]舒扬.外贸代理的法律调整探析[J].现代法学,2022(1):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