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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伏季休渔任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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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伏季 休渔 任务 方案
伏季休渔任务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1号)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和对象、 今年国家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列入伏休对象。 5月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5月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刺网(除单层刺网外)、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二、休渔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之前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进行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别离集中存放。 ㈢休渔渔船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市区域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须经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批准;跨县(市、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行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应及时返港。 ㈣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㈤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㈥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类型作业生产。 ㈦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㈨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为作业。 三、监管措施 ㈠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伏季休渔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一是成立由市政府牵头,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台办、海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街道)政府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到早发动、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市、乡镇(街道)、村、船四级之间要签订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伏休管理目标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㈡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今年国家大幅度调整了伏季休渔制度,要以调整后的伏季休渔时间和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为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播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伏季休渔通告,并组织渔业执法人员深入渔村、港口,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舆论气氛。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举报 ,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响。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㈢陆上监管,港口把守 1、公开休渔渔船名录。伏休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内伏休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伏休渔船停泊区,将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 2、加强捕捞许可证件管理。伏休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主动联系当地边防部门、乡镇(街道)船舶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村(居)委会,将伏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 3、充分利用燃油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相关文件精神,对于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在处分时应追回年度上半年的渔船燃油补贴,并不予发放年下半年的渔船燃油补贴,以利于伏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实施渔船动态管理。建立上下联动通报制度,保障海上应急平安通讯,随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与相关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对休渔渔船集中的港口实施重点监管。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对其休渔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伏休前要抓好渔船进港的清点和泊位安排,伏休期间要经常清点船数,把握休渔渔船动态,伏休后期要防止渔船提前出海。 5、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伏休对象集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在休渔期间非法销售捕捞渔获物,违法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㈣海上督查,依法查处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渔业执法船艇,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重点强化伏休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监管工作,防止提前违规出海作业;二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由市政府牵头,在伏休期组织开展2-3次有震慑力的全市联合专项查处行动,确保休渔制度落实;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从重处分。同时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严防“三无〞船舶违规生产给伏季休渔监管带来冲击。 ㈤积极引导,合理安排 1、利用伏休期间,组织渔民开展渔业法规、平安生产、驾机技能培训,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切实抓好渔船平安生产工作,针对休渔期间渔船停泊集中时间长,又处在高湿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要把休渔船只的平安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台风等防范措施。 3、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今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要密切关注因休渔而给渔民造成的实际困难,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难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生,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内容总结 (1)伏季休渔任务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1号)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2)5月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3)5月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我省海域 (4)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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