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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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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信息化 司法 公开 研究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随着科技开展和社会民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法院自身开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开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谈起,指出了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并就在信息化条件促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3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这一次会议中,又把法院信息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与司法的公正公开的紧密结合,这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面对着网络和各种新媒体的普及,网络中的自由言论甚至是一些虚假性新闻报道也逐步增多,舆情也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在某些案件中,妄图以舆情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的信息化和司法公开目前在建设中还稍显落后,因此加强我国的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就有了其必要性。 对于法院信息化的界定,在马叶敏和郭叶撰写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探一文中还涉及了另一个概念,叫作“司法信息化〞,指出“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工程。〞“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因笔者的工作性性质和认知范围,在此,仅根据以上的概念进行法院信息化的论述。 一、我国法院信息化的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也表达了迅速开展的特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兴旺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比方,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臵和进一步开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根底,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臵办公管理软件,计算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臵了相关的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等等。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展很不平衡 受到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开展极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兴旺地区的局部法院,已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计算机管理,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进行庭审记录,总体上根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化。与之形成鲜明比照的是,在经济条件落后地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或者把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臵和极大浪费。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费紧缺已经成为许多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法院干警信息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局部老同志甚至包括一局部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缺乏,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据录入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次,信息化建设需要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就目前而言,法院信息化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还有一定的困难,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二、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及作用 周强院长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效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开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效劳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效劳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 [1]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可见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公开和效劳为民的助推器,对于强化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起着举足轻重的助推作用。 在李荣珍、黄永锋的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研究一文中将法院信息划分为司法审执信息和司法审务信息两大类。“司法审执信息是指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信息,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五个方面的信息。司法审务信息是指虽然与法院办理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有助于人们了解法院运作情况的司法信息。主要包括法院的根本情况、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标准、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职能、审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背景等信息。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除了对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外能够司法便民,效劳社会,提高法院公信力。 许多信息对于人们实现特定的目标是有重大价值的,因此,充分的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行动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付出的代价。而信息公开与否,那么直接影响着各方行动者所处的情势格局和最终所得利益。“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拥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司法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由于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往往并非法院以外的公众所能知悉,但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实现自身利益又往往非常重要。 因此,法院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是社会开展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行,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发挥着满足公众知情、确立司法威信、催促司法勤勉、制约司法腐败、提升司法水平、强化普法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一)满足公众知情 公开法院司法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是建立在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根底之上的。知情权强调的是公众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特别是从官方获知特定信息情况的权利,主要包括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在寻求获取信息过程中不受公权力阻碍与干预的权利。知情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因为“知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和监督政府治理的权利得到落实。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因此,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时机、有途径充分获取那些对个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信息,不但有利于公民协调自身的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根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根底。就法院司法领域而言,公开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司法审执信息以及有关法院部门设臵、人员构成、运作情况的司法审务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不但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结果、法律依据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而且有助于公众对相关的司法活动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并以此来指引和协调自身的行为。 (二)确立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的具体含义就是指社会公众因信任而认同并服从国家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及运行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和社会现象,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的形成有赖于诸多因素,除了严格适用法律、实事求是、为民着想、客观公正等方面外,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司法的威信绝不是源自单纯的权力、威严或威慑,而是源自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法院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而要是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包括审执信息和审务信息在内的各方面法院司法信息,在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同时减少误解和偏见。既让当事人打一场“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又让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运作过程和运行结果,从而确立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三)催促司法勤勉 正如西方法谚中说的,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和效率。人民法院在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诉讼的及时。司法是否能够最终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与司法人员的勤勉程度是密不可分的。但如果有关法官参与司法活动的各类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那么社会公众乃至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就无从知晓法官是否履行了适当勤勉的职责,法院的内部管理机构也无法通过当事人反响的方式来判断具体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勤勉程度,这样显然不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以及加强法院的内部管理。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全可以实现自动化办公、无纸化办公,从立案、排期、送达、到法庭记录甚至判决文书的生成,完全使用在网络上进行操作,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本钱,还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四)提升司法水平 提升司法水平是我国司法机关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可无视的重要任务。但司法水平的评判绝不仅仅是以司法机关自身的认定为依据的,其离不开纠纷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感知和认同。这也是为什么诸如“彭宇案〞、“许霆案〞、“李昌奎案〞、“李天一案〞等案件的裁判结果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原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了这些案件,才使得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得以认识、了解和批评,也才使得法院纠正了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裁判结果。而如果有关案件的司法信息不对外公开、具体办案机关的司法水平全由司法系统内部自行认定的话,其最终必定是无法真正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的。因此,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于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非常重要。 (五)制约司法腐败 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那么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众所周知,司法不公的根源主要在于司法腐败。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不容乐观。概括而言,司法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主管或承办案件的司法职权为当事人、律师或者妻儿、情人、亲戚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鉴定、拍卖、审计之机索贿受贿;受非法利益驱动,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追诉的不追诉,反倒是不该追诉却追诉,甚至设局陷害无辜;利用职权,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等。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上述司法腐败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或得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不透明,相关的司法信息不公开,从而导致司法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法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立案,从而减少私自立案和随意销案的现象;排期法官利用自动生成承方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地点,并自动将案件有关信息直接发送给承方法官,可以减少“人情案〞的存在。另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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