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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
治理
实施细则
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那么
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平安生产事故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企业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此项工作有机的贯穿于整个平安生产的过程之中,及时发现、消除各类隐患,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平安生产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隐患的概念及分类:
1、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平安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的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或者短时间内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的范围:
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岗位、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不留盲区和死角,做到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三、具体内容:
1、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应包括企业内部各级〔岗位、车间、班组〕的自查;企业各管理部门、主要〔主管〕负责
人带队排查等,还要明确排查的内容、方式、时限、要求等。
2、隐患整改。应分别对当场整改的隐患、限期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的整改做出规定,明确整改责任、完成时限、平安监控措施、复查验收记录等要求。
3、有关信息报告。各级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总、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4、登记建档。应明确登记建档的内容、时间范围和各种资料的保存要求等。
5、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提取方法、比例、使用规定等〔具体使用情况在平安生产投入资金中〕。
6、考核与奖惩。应明确对从业人员的奖励方法、形式等,调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就是把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本单位各个层面的所有人员,明确其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与平安生产工作同步同时进行。
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和调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应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对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小结,找出问题和缺乏,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对下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安排,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年终,要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
行总结、考核和奖惩。
六、落实平安检查表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厂级、车间、班组的平安检查表,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及要求。
2、排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按照平安检查表逐项实施检查,并记录排查时间、具体部位,发现的隐患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等,排查结束后,有关人员要在平安检查表上签字。
3、对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查,并详细记录复查的时间、结论,最后由复查人员签字。
总之,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始终贯穿于平安生产的过程之中,因此我们要经常性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把此项工作做为我们企业的工作重点长期持续来抓,真正的做到促进平安生产。
河北新华幕墙编制
年月日
第二篇: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那么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1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平安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平安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催促整改。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催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给、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催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良度,催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良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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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催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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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工程、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平安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平安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平安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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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催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分措施的;
〔六〕平安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平安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