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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选拔
任用
督查员
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督查员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组通字「xx」5号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和桂组通字[xx]28号关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新形势下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l、党性观念强,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4、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或县处级的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65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l、了解各县(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假设干标准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有关制度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催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针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完成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督查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听取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汇报。
2、列席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3、约请被督查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被督查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5、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督查员的管理
督查员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确定。市委组织部干部调查审理科负责督查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和督查情况的综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学习材料。
1、督查员由市委组织部派出执行督查任务,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其工作。
2、督查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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