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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规划
行政许可
程序
XX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
规划局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局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局规划审批科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的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申请和初审,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后,报局长审查。经市领导审定后,制作并发放本局行政许可证,同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所有行政许可程序完成后,将汇总的行政许可执法案卷交由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局规划档案管理科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本规程所列各项文书(按制式文书发出,由被送达人签署回执)及有关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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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文书,均应存入案卷。规划档案管理科在整理档案时,如发现有上述资料短缺等问题,应当提出完善意见,经规划审批科完善后,整理归档。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标准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以及行政许可听证、复议、应诉工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信访举报的核查反响。
第五条政务大厅规划窗口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五)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在三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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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审查,并填写“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局负责人审批后,在二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对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六条规划审批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对申请事项的相关情况和对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勘察,并制作勘察笔录。
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制作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局拟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规划审批科对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或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形式,可采取书面文书形式告知,或在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中载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审批科应及时将听证申请转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条规划审批科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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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八条规划审批科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规划审批科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局相关程序规定报审,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规划管理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规划审批科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规划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送达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应有申请人签章的送达回执。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由规划审批科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由规划审批科制作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规划审批科按有关规定应将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内容在本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需现场设置规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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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牌的,应告知申请人现场设置。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要求的,重新进入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需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变更要求的,规划审批科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制作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对不符合变更条件、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变更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十三条被行政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规划审批科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局有关程序要求报审,依法作出准许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规划监察支队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规划审批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提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意见,按局相关程序性规定审查同意后,依法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证书,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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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为公共利益而实施新批准的城市规划。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规划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制定的规划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临规字"202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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