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规那么一、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一〕审批程序1.行政效劳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材料,受理后当天将材料转交环评科〔小型餐饮类、以及无“三废〞排放、对环境根本不造成影响的项目、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登记表类项目直接填写登记表后报批〕。2.环评科实地查勘,填写?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转单?,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登记表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拒批项目、报告表和报告书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审查小组会签。23.环评科或行政效劳中心环保窗口按环评类别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事宜〔许可或不予许可〕。4.环评科提出登记表、报告表类项目批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报告书项目由环评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根据环境影响书〔报批版〕提出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项目审查小组会签,由局长签发。5.环评科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按管辖区域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由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二〕审批的主要原那么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产业3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规定。2.符合市及上级部门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市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无环境违法行为。〔三〕相关环保证明材料的出具程序企业因办理其他手续或项目的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时,由企业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根本情况、环境守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4放情况、证明材料的用途等〕,由环评科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出具。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1.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日常监察,做好监察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验收会);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评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时提交自查报告);3.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环评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察大队或中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5查表?。4.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同意试生产的,无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