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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调解体系工作调研新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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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体系 工作 调研 新编
大调解体系工作调研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探索近几年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开展,各类新矛盾新纠纷不断凸显,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随着普法工作地不断深入开展,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有新的格局、新的变化,以此来应对和解决出现的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创立平安社会、和谐社会作出新的奉献。 一、现状分析 1、矛盾集中点及调解成果 通过调查了解和查阅近年来的信访案件资料,总结起来我镇的“信访大户〞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土地和山林等确权引发的纠纷、农村干群之间因为三农资金而引发的纠纷及矿民之间因用水和房屋损失而引发的纠纷等三大类。近三年来,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功处理了。件矛盾纠纷,成功率达。%。 2、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 我镇目前形成了镇、村两级分类、分工纠纷调解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属地化〞的原那么,由村社区按照要求实现非重点地区每月有一次排查,重点地区实现不定期排查,镇上对各村社区不定期排查,实现月月汇总,一季度有一次排查分析会。调解工作按照“就近化〞的原那么,首先由村级调委会受理,并实地调查了解,出具调解意见,对调解不成的、村级调委会认为事情特别重大的和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镇调委会调解等三种矛盾纠纷,那么由镇调委会负责调解。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各类调解组织能协调做好联调联动。在涉及到不同村社区的时候,在双方的沟通协调和镇上统一协调的安排下能做好联动调解。通过这样的联动调解也加强了村与村之间的交流。 我镇现有19个调委会,其中村级18个,镇一级1个,村级调委会根本实现了“有一个办公地点、有一名专门人员、有一定工作经费、有一块牌子、有一个调解档案〞的“五个一〞要求。人员配置方面,村级调委会主要采取“村委会授权,调解外包〞和“村支两委都是调解人〞及“委员专职调解员〞等三种模式。其中第一种情况主要是由村委会授权,村社区根据矛盾双方牵扯各方及意愿,聘请当地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转干部或当地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调解矛盾的机制,第二种情况为村支两委设立调委会,但是不设置专门的调解员,也不聘请其他人员参与调解,而由村支两委班子成 员兼任调解员的机制,第三种情况即为在村支两委中专门设置一名综治专干,专职矛盾纠纷调解。 3、调解模式和机制建设 按照上级信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矛盾纠纷调解中我镇严格实行以综治、司法、信访、人民调解、安监、公安“六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并要求村社区实行“六位一体〞调解模式,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委会的作用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我们也同样注重畅通矛盾纠纷主体的信访诉求通道,以此做到“群众有问题找得到地方反映,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有地方给予处理和回复〞的根本要求。让人民群众有地方诉求又有人解决问题,这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仅要能及时为群众办理信访事项,还重点做好纠纷排查与重点人群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苗头,防止纠纷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众信访本钱,也能维持好当地一方百姓的良好治安状况。 4、综治分析应对机制 在当下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社会,我镇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党委政府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综合状况和综治部门月月有排查月月有分析的良好机制。及时讨论分析适合用那样的方法以及那些同志去解决能到达最好的效果和最快的速度,已到达 双方满意后欣然而去。在局部矛盾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我们就联系司法的同志一起参与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乡镇,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主要有以下的困难和问题: 1、人员配备缺乏。在乡镇一般来说人民调解与信访等工作属于一个办公室来处理,而办公室人力有限,经常会出现接访一个人,调解一个人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都对于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有一定的限制。 2、人才培养不够。现在在这个系统内工作的许多同志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上级信访部门在培训相关人员的工作上没有实现培养常态化,以此影响了该系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而该系统内的同志根本处于全凭自己对工作的态度和对这方面工作的了解来办理信访案件和开展调解的状态。这样就很难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 3、硬件条件缺乏。我县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山区大县,地理条件和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群众思想较为封闭,交通较为不兴旺,这些对于乡镇干预村级调解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也比拟困难。 三、对策与建议 在探索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概括起来为“两加强两实现〞目标: 1、加强情感引导。对基层的调解工作人员要加以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喜欢上这个职业,对此有感情,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涌现出调解展现的优秀人才。 2、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一线的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形成专业的调解队伍。努力实现培训工作常态化,并将培训对象从乡镇调解员逐渐扩大到镇、村两级调解战线上的同志。尤其是在农村,专职调解员一般都是当地的望族人士或者村支两委中有魄力、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同志,如果在此根底上能够注意一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式方法,调解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3、实现调委会不受干扰调解。无论是村还是镇,调委会作用及综治部门的作用发挥好坏一定程度上与其是否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实施接、调查了解、调解、处理信访问题有关系。为此,实现接访、调解部门的适当别离将有助于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4、实现机构调整优化。各镇建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综治委〔非常设机构〕,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和根本职责及协 调配合综治办这个纽带部门工作的义务。并明确将各成员单位信访调解处理情况作为乡镇对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努力实现各成员单位有一名兼职或者专职涉本门信访案件的办事人员,明确该办事员职责,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与及时回复,保证综治办这个纽带部门与上级信访部门的良好应答机制和快速回复机制。 第二篇: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关于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县域经济是中国经济开展的重要组成局部。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XX省“桥头堡〞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的出台,县域经济步入了开展的快车道,广阔农民从改革开展的进程中得到了无与论比的实惠。然而,随着改革开 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产业结构的深层次调整,在县域经济开展中引发出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经济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在新形势下,如何抓好三调衔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县域工作实际,对大调解体系作一初探,以供借鉴和参考。 一、XX县区大调解体系建设现状 XX县区位于XX省东北角,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辖8乡2镇87个村〔居〕民委员会,幅员面积1400平方公里,2023年末总人口43万人。威信是革命老区,1935年2月,中国工农红军长征途经云南昭通,在XX县区召开了在党史和军史上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扎西会议〞。秉承革命先辈遗志和珍贵的革命精神财富,历届县委、政府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抓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根底工作来抓。2023年7月,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威信召开后,县委、政府更加高度重视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截止2023年底,大调解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效果明显。人民调解方面,全县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01个,有调解小组1621个,有一线人民调解员5543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以人民调解法实施为契机,以提高调解协议履行力为重点,着力加强人民调解标准化和鼓励机制建设,全县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村两级得到化解。行政调解方面,由政府法制局牵头,加强对各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积极探索在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在行政接边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方面,人民法院把调解优先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正朝着标准有序的方向开展。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实施,面对经济社会开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三大调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 〔一〕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部门认为诉讼才是合法、最权威的手段,或者认为上访是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无视了我国传承下来的法、情、理相互交融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每遇到纠纷,便采取推、拖、堵等手段,致使一些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二〕大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完善。大调解组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全国情况看,有综治、司法、信访、公安、卫生、劳动等,少那么一二家,多那么十几家;从名称上看,有司法调解中心、矛盾调处中心、“三位一体〞大调解等,各不相同;从隶属关系看,有隶属党委、政府领导的,有隶属政法部门领导的,有隶属综合治理部门领导的,各行其道。由于缺少对各种调解组织进行整合协调的平台,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无法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三调对接机制需不够健全。从当前突出的因征地拆迁、矿群纠纷、医患纠纷、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分配和调整,特别是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稍有不慎,便可能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单靠一种调解手段无法予以化解,只有整合力量,建立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三大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以其民间性、自治性、亲和性特点,为广阔人民群众所接受,是调解纠纷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调解手段。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公布实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人民调解还存在一些缺乏。组织方面,乡镇人民调解员力量严重缺乏。乡镇一级人民调解组织大多设在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既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又要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就我县而言,目前,10个乡镇司法所中,还有9个所是1人所,由于人少事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业务能力方面,基层人民调解员尤其是村〔居〕级调解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村〔居〕级调解员大多是村民选举产生,相对而言,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调解能力缺乏,对一些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除此之外,乡村级办公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调解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三、进一步做好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明确提出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2023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202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假设干规定,同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全力抓好大调解体制、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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