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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山东
公务员
考试
申论
答案
2019 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A 卷)
2019 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A 卷)
一、给定资料
材料 1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可能是 40 年来中国法律界最为艰难的一次博弈。从提出到最终的定稿,经历了
五年光阴,四轮审核。
2018 年 8 月 16 日举行的电商法四审稿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与腾讯、网易、京东等企业仅派出研究人员
参加不同,阿里的表态非常暧昧,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亲自到场发言,“电商法立法并不成熟。”他觉得
电商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应当“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言下之意,电商法不应该成为电商
的紧箍咒。
学界也有反对意见,有法学教授提出,现有的法律资源已经足以抑制电商领域中的恶意行为,《电子商务
法》的出台会造成执法、司法的混乱重叠,增加管理成本,对电商本身也有阻碍作用。
此次公布的电商法,最大的焦点在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须取得营业执照。不论是淘宝上挂有皇冠钻石标
志的大网店,还是朋友圈里的小代购,目前的它们都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于小卖家而言,取得营业执照无疑增添了不小的成本。以前只用在网络上上传几张证件、填写几个表格
的事情,现在须办好营业执照才能经营,否则甚至无法通过平台的注册审核。
电商法将营业执照明文规定在法律中并不难理解,这也是部分平台目前的做法。在淘宝店铺中,店主的违
规多了,流量和推荐就会变少,活动参与权限就降低。通过提高门槛的方式强化监管,可能会导致暂时的商家
用户减少,一定程度上增加现有店铺的行政成本负担。但监管的方式向着“合法者有红利”转变后,跃过监管
门槛的商家可以共享小微经营者离场之后的利润空间。
但从另一个侧面看,电商法对于已经完成流量和粉丝积累的大型卖家和网红卖家也是个利好。在互联网行
业的审核机制下,任何准入标准的微小提高,都会导致大量的无法满足标准的玩家出局,但是总的流量几乎很
少变化。如此一来,流量和粉丝就会逐渐汇聚到依法合规的经营者,进一步造成电商领域的“穷者越穷、富者
越富”的局面。这就是电商领域的二八定律和赢者通吃逻辑。
对电商要怎么收税?这是继营业执照后最受人们关注的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们担心税收加大自己的经营
成本,吃瓜群众们则担心以后买买买是不是要加税。
其实不必如此担心,所有的命运早已标明了价格,就算没有《电子商务法》,税务部门照样有《税法》包
揽一切,所有的电商卖家也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一切税款。另外,就算是国家真的以征税为目的
要求平台共享数据,现行税法规定的共享数据系统也完全够用。
金税三期系统,将全面打通个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公司,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以后收税的依据不会接照
开票多少,而是按照流水多少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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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税务局怎么会知道我的流水?这么想就太幼稚了,只要是通过银行系统间的打款,都会留
有记录,除非你是用现金交易,否则税务部门想查你的账,实在太简单了。
但目前电商法对于税收的部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要求。可以理解成有一个缓冲期。
《电子商务法》在税法之外,又重新规定了工商登记和平台数据共享这两个义务,工商登记解决了征收对
象问题,数据共享解决了征收手段问题。只要一声令下,电子商务这块庞大的税基就将成为支撑起财政收入的
一大发力点。
从淘宝到拼多多,以打击“山寨”为中心的反侵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战争就没有停止过。之前的《侵权责
任法》对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早有规定,实际上是有法可依的。但从新出台的电商法来看,知识产权的侵
权案例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相差无几,但是被投诉人的权利明显增多了。
其一,侵权责任投诉的门槛高了。电商法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又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要求投
诉者须自证受害,“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其二,恶意通知必将减少。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恶意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虽然《反不正当
竞争法》也适用恶意投诉的行为,但也不是明确的规定。如今《电子商务法》的明确规定,更是明确了“ 恶意”
情形下要“加倍赔偿”。这也给了那些职业差评师们一个鲜明的警告:认定恶意通知,流程越来越简单,后果
越来越严重了。
其三,被投诉人有了对投诉信息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如果淘宝网今后依法执行的话,那么卖家们想要知
道投诉人的投诉信息,就是一个完全合法的行为。
代购还能活得下去吗?代购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单打独斗的人肉代购,一种是成规模的跨境电商,如淘
宝、京东等平台的大型代购店和电商平台自营的海外代购。在电商法的跨境电商新规之下,两者所承担的监管
成本相差悬殊。
以跨境电商领域的消费主力化妆品来看,由于监管对实体店产品备案的抽查更为严格,不少进口产品的上
架周期往往要大大高于电商。在电商法出台之前,跨境电商不仅有价格优势,还能避免因为监管带来的产品上
架门槛。如今,不论是电商还是实体店,在进口化妆品的售卖中又站在了同一起跑线。
根据化妆品财经媒体《化妆品财经在线》的消息,某化妆品跨境电商高管透露,不少自营电商的进口商品
几乎没有备案,特别是一些需要特证的产品。 “如美白、防晒类产品在国外不需要特证的,而中国市场的备案
时长往往需要约 8 个月到 1 年。如果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此类产品未来在电商平台也一律不允许被销售。”
这无异于给了大型化妆品代购店和化妆品自营电商一记暴击。无数的盈利机会,将在 8 个月到 1 年的漫漫
审批等待的过程中溜走。
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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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调个税起征点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随新个税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正式施行。其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800 元/月到 1500 元/月不等的定额扣除。
此前,很多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反映,自己向房东索要其身份信息,但遭到拒绝,房东以提交信息后可能被
征税为由,规劝租客不要申报个税租金扣除,甚至有房东还表示如果进行扣除就要租客退房。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由于租客填报租房个税抵扣需要征得房东同意,而房东顾虑到身份信息泄露、可能会
被迫溯补缴房屋租贷税费等原因,变相提出“涨租”要求,引发了房东与租客之间的博弈。一边是个税可能抵
扣几十块,另一边是房租可能上涨几百块,权衡之下,很多租客被迫选择不再申报租金支出扣除,无法享受到
国家发放的个税减税红包。
说“给租客减税是为了向房东征税”,这当然是对政策的曲解。倘若该项政策原本就是带着收房租税的目
的而来,那么从理性思维看,房东和租客博弈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放弃这一优惠,而这可能会导致政策被架空。
这恐怕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情。
因此,不断有地方税务部门表示,目前不会将租客申报的信息作为向房东征税的依据,税务总局也并未要
求各地税务部门对房屋租金收入进行强制缴税。饶是如此,仍不足以完全打消公众疑虑。道理很简单,如果信
息已经采集,那么追缴的主动权就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至于何时追缴似乎就是时机问题了。
租客与房东的个税抵扣博弈可以告一段落了。1 月 20 日,“个人所得税”APP 更新。在最新版本个税 APP 中,
住房租赁信息下,已经不再强制要求填写出租方信息。记者登录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 APP 发现,在住房租赁信
息填写中,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自然人”时,出租人姓名和出租人身份证号码变为“选填”状态;当出租方
类型选择为“组织”时,出租单位名称也变为“选填”状态。而此前,上述项目均需填写方可申报。
这意味着房东不必担心出租信息泄露而被追溯租赁税费,租客也不必忧心因申报房租抵扣而“得不偿失”
了。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此次个人所得税 APP 更新把“必填”修改为“选填”,虽然并非一种“表态式回应”,
却也同样有力,让人放心。通过技术迭代,从信息采集源头就彻底打消公众的疑虑,表现出抵扣政策的诚意, 这
样的更新体现了相关部门的务实精神,值得肯定。
新华社表示,个人所得税 APP 近日更新,不再强制要求填写出租人信息,这让租客和房主终于可以放下“减
税”“补税” 之争。个税扣除是减轻税负的惠民举措,推出来就要不打折扣地落实。税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调
整,不因其它因素羁绊而使好政策“卡壳”“悬空”,把好事办好做实,这样的改进既贴心更暖心,必须赞。
有网友质疑,如果不填房东信息,如何证明真假呢?的确,信息采集项目减少,会给税务部门辨别申报项目真
伪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部门就无计可施。据报道,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证明资料要保存五
年,一旦查实利用虚假信息避税,将会被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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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是用事后追责来代替事前繁琐的“清白自证”,也是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授予的“信用”。在技术
的加持下,让信用承担更多沟通成本,避免过量信息收集产生的风险和摩擦。这既是国家行政部门简政放权的
需要,也是税收“谦抑性”的体现。
说到底,交税虽是义务,但也是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合作”;“强制性”是税收的特点之一,
却并非全貌。尤其是此次个税专项抵扣,其政策上的善意原本很明朗。这样的政策“红包”不该因为过量的信
息采集,让纳税人“想收而不敢收”。
也因此,此番周折也并非全然无益。精准减负、税收公平是一项动态化的系统工程,个人所得税 APP 还会
不断更新,如何在不断完善信息的同时避免在公众层面产生“不良传导”,此次的事件也是难得的一堂课。这
提醒我们,用技术迭代回应民众期待,用谦抑、信任释放政策善意,才能让好的政策收获更好的社会效果。
材料 3
2018 年 11 月 16 日,G 市卫生部门初步拟定了《G 市医疗机构“不满意就退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这份草拟征求意见稿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对就医环节
中的某一项服务若有不满意的,可向院方进行投诉,并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费。经医院核实确定无误后,即可退
还当日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性费用。当然,退费范围仅限于文件所列医疗服务性收费填目,医疗技术性项目
(如手术费等)、医疗技术治疗效果及已耗用的卫生材料费不属于退费范围之内。
《G 市医疗机构“不满意就退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一)门诊服务参考项目
1.对导诊或收费员的挂号服务不满意的,按 10 元/次退还服务费。
2.对门诊医生诊疗服务不满意的,退还当日当次门诊医生“挂号费”及“诊疗费”。
3.对门诊收费员收费服务不满意的,按 10 元/次退还服务费。
4.对门诊药房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的,退还当日当次“药品费 ”的 50%。
5.对检验科工作人员化验服务不满意的,退还当日当次“化验费”的 50%。
6.对影像科工作人员 CT、DR 服务不满意的,退还当日当次“放射费”的 50%。
7.对功能科工作人员彩超、心电图、纤支镜、胃镜、喉镜、肺功能等服务不满意的,可退还当日当次“检
查费”的 50%。
8.对门诊护士注射等治疗服务不满意的,按 50 元/次退还服务费。
9.对急诊科院前急救服务不满意的,按 30 元/次退还当日当次“院前急救费”。
10.对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服务及后勤保障(门卫、保洁、食堂等) 服务不满意的,按 10 元/
次退还服务费。
(二)住院服务参考项目
1.对入出院处办理入出院及住院费服务不满意的,按 20 元/次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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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