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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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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村民委员会 选举
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分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那么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那么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中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中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说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中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分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那么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那么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一)直接选举原那么。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那么。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那么。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中选时机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那么。秘密选举原那么包括秘密写票原那么和无记名写票原那么。 1、秘密写票原那么。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那么。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那么。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那么。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中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中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那么。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那么。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那么。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正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预、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那么。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中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 一、 二、十 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 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假设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中选。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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