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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行执行绿色信贷的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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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行 执行 绿色 信贷 制度 研究
工行执行绿色信贷的制度研究 为了保护岌岌可危的环境状况,从资金源头阻断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的行业(以下简称“两高一剩〞行业)对与环境的破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于202223年公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将绿色信贷明确的写入政策体系中去,在此之后国家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期解决当前环境日益恶化的状态。绿色信贷作为一种从源头上遏制污染企业的有效武器,相较于以往只注重事后的监管,更能从根本打击污染行为。时隔五年,绿色信贷执行如何。何去何从。值得我们去研究与分析。工商银行作为我国四大银行之一,其执行状况的优劣更能表达出我国现今绿色信贷制度执行的效果。 一、工商银行执行绿色信贷的成果 在所有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是最早响应银行管理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号召的金融机构,于202223年9月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202223年末,工行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内的贷款就到达了1149.29亿元,从“两高一剩〞行业退出贷款资金到达63亿元,仅总行否决存在环保手续不全和环境隐患的贷款就高达20230多亿元。工行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绿色信贷效果,归功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工行在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的提出了对于绿色信贷加大扶植力度,对于“两高一剩〞行业与污染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限贷、缓贷直至收回贷款。这项措施有力地打击了银行内部人员对于信贷程序的操作不标准问题,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工程一律否决,工行主动地在全行范围内建立客户环保风险数据库,以使在审查企业贷款的时候,依据环境信息对相关企业实行不同额度与利率的贷款,有效的控制了信贷的环境风险。更为可贵的在于“一票否决制〞不仅仅针对的是污染工程,而且对于绿色信贷执行不力的分支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减少这些机构下一年度的信贷额度与贷款利率的幅度,并在工行内部通报批评这些机构,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也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优资格与晋升职位,并予以警告,严重者撤销现有的一切职务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在此根底上,建立长期的“问责档案〞,使全行范围内工作人员汲取经验与教训。 (二)推行“绿色信贷产品〞 工行为了能够使绿色信贷制度不流于形式,在对绿色信贷业务上也做出了创新,保持绿色信贷的“活力〞,促进绿色信贷长久稳定的开展。通过开展“绿色信贷产品〞结合“一票否决制〞形成两翼齐飞的现象。对于不同信贷的对象采用完全不同的手段与措施,为环保企业提供“一站式〞效劳,以企业参谋的形式为企业设定中长期开展方案,帮助不同企业选择适合的信贷产品,减少信贷冗繁的操作环节,为环保型企业或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效劳,为其设定优化的信贷业务,满足其对于资金的需求。对于缺乏有效信用提供绿色联保贷款;对于长期开展的企业提供融资周转快速的贷款,满足企业的融资要求;对于初具规模稳定开展的企业,根据产业种类为其提供多元化的信贷效劳,为了能够针对不同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绿色信贷标准,有效地将环境风险放置在可控范围内。通过推行“绿色信贷产品〞,促进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企业可持续开展的动力,遏制“两高一剩〞行业对于环境的重大污染。 二、工商银行执行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 工行取得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其中的经验是值得其他各大银行学习的,作为中国最大的信贷银行,能够对绿色信贷制度的开展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但是工行在实施绿色信贷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分析与研究这些问题,能够为今后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未建立统一有效的标准体系 工行在202223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以及2023年绿色信贷建设实施纲要都存在共同的问题就是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污染的标准,对造成何种程度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贷、缓贷直至收回贷款并没有明确的提出标准性的标准,这就大大增加了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对于企业的信贷申请是否审批就参杂了人为因素。没有有效的指标体系,不能对污染企业划分等级,在实行过程中,审批的主观性过大,这就会使绿色信贷制度陷入一个为难的境地,变成一纸空文,得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企业进行分类,按照绿色信贷指标进行审批,能够排除人为因素的干预,这本是绿色信贷的题中之意,如果不能建立绿色信贷的统一指标,这会使得绿色信贷制度流于形式。正如,龙开口水电站工程工程建设就会造成库区原生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破坏、水土侵蚀加剧,进一步恶化河谷地带脆弱的生态系统。该融资主体就是工商银行云南支行,最后该工程认定是严重违反环境法,被环保部紧急叫停。因此,各个分支机构没有总行制定的信贷指标,就会在实际执行中,仍旧按照经济因素判断是否借贷给企业,形成政策上的漏洞。所以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不仅可以帮助银行分类识别企业进行贷款,而且可以防止分支机构的恶性竞争与审查贷款时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排除管理者的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将绿色信贷落到实处。工行总行不能公布统一的标准,下属各个分支机构很难在实际执行中做到客观统一的评价,要求分支机构内部自行公布涉及各种领域、各种行业的审批指标,会消耗大量地资源,这是任何一个分支机构也不可能做到的,难以在各分支机构内部形成科学具体的绿色信贷指标。 (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工商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另一个弊病就是没有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执行情况并没有向公众公开,遭到公众与ngo的质疑。操作过程不透明,在实施效果上就会大打折扣。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于一项制度得以正确科学的实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有效的监督,产生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被人滥用。对于权力的渴求,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得绿色信贷执行起来受到人为的阻力。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囿于自身的利益关系,需要有其他的监督主体进行辅助,公众参与程度偏低,影响了监督机制的向前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制约了绿色信贷制度的向前推进。实施的进程完全由工行内部机构决定,这就影响了绿色信贷客观科学的进行。例如,翔鹭集团在XX市投资px工程就备受社会各界的质疑,这是一项污染严重的工程,被厦门居民成为“毒工程〞,生产对二甲苯(px)。该工程总投资12023亿,背后的融资银行就是工商银行。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理以及最后事态的解决,工行并未对外公布处理结果。即使分支机构对于绿色信贷审批产生一定的问题,受到公众的质疑,工行仍内部处理,最后不了了之,处理结果不对外公布。没有外部监督机制的制约,在执行中会受到公众的阻力。这就造成了公众对工行绿色信贷执行的不信任,大大降低了工行的企业形象。 三、工商银行执行绿色信贷问题的法律对策 虽然我国至今并没有建立起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但是工行在执行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今后绿色信贷立法提供了珍贵的经验。因此,我国在构建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建设: (一)建立统一有效的绿色信贷法律标准 为了防控有关银行之间的恶意竞争,我国在绿色信贷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于绿色信贷审批标准的规定。只有在法律上建立统一有效的信贷标准,才能在源头上杜绝信贷资金流入“两高一剩〞行业中去,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对于“两高一剩〞行业,环保执法机构应该进行重点监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将哪些行业属于“两高一剩〞行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予以区别开来,在贷款的同时重点监测与关注,并制定相应的行业目录,促使银行业按照标准执行信贷,斩断一切阻碍绿色信贷有效实施的锁链。制定统一的标准,划分企业的环境保护等级,按照标准审查信贷工程。参照相关国内外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将信贷标准分为信贷退出标准、信贷准入标准、信贷优惠标准这三类。对环境与社会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时,信贷应当立即从这些工程中退出,银行应当收回原有信贷资金,做好防范环境污染的准备,对于已经造成环境重大污染的企业,银行应当向有关环保部门举报。对可能早成环境一定危害,但采取一定措施后能够恢复环境的工程,银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融资,但是必须对这些工程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止进一步危害环境的行为,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对采用环保技术与设备的企业,以致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轻微或者根本没影响,银行应当采取优惠的信贷标准予以扶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应的标准,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能够确保绿色信贷制度高效的运转,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一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公正公平的保障。绿色信贷能够公平的执行,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赋予公众以及ngo的监督权限。只有在法律上保障公众以及ngo的权利,确立其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的监督银行执行绿色信贷。环境是一个统一不可分的整体,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在法理上,公众对于环境的监督应该既是其权利又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公众是环境的最终受害者,企业对于环境的破坏最终会转嫁到公民身上,公民对与环境污染的状况休戚相关,如果在法律上不赋予公民的权利,有违法律公正的本质。公众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督,会大大降低环保部门监控企业的本钱,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同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防止污染扩大化。ngo在监督企业行为上,有自身的优势,具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获取有效的信息,并且ngo独立于政府与银行能够更客观与科学的为社会提供帮助,更有效的进行监督,保持绿色信贷制度高效运转,并为个人提供效劳,这样就能使绿色信贷外部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申请贷款的企业,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污染,法律应强制采取听证的方式,让公民积极地参与到绿色信贷中去,公开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公众的意见予以说明采纳,使绿色信贷决策更具有效力。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环保专家以及公众代表参与绿色信贷,确保绿色信贷外部监督机制保障绿色信贷公正的运转,防范内部监督的失效而对环境造成危害。 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建设,意义深远。绿色信贷正是响应人民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而诞生的,其有助于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本钱高、违法本钱低〞这一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环境保护的不利局面,有助于从源头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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