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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价格
认定
工作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谢启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效劳的物质根底,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且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根底。然而,当国有资产完成其使用价值,到达或近到达其使用寿命时,或者需要设备和技术更新,旧有资产达不到现实需要,在处置这些旧有国有资产方面,如何进行标准和加强管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标准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和文件,笔者根据近年工作实际,从价格认定机构角度谈谈在处置国有资产方面的一点体会: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模式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别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由政府分级监管,由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配置、处置、租借等由各行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财政和国有资产在管理环节上只有笼统工程、数量和资产原值,没有实物,更无物品状况和使用情况,在监督管理上不标准,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在配置、使用、调剂等方面既不标准,又不能到达最正确利用效率,而且往往容易出现重复配置、多头配置、无用配置、有人用没人管等,造成国家财政预算及财政资金不合理支出和浪费现象。
通常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一般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取得:
1、单位自行购置,由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进行购置;
2、由单位向当地国有资产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请示和申报,通过当地政府采购取得;这两类资产是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而购置,相应来说量或金额较大,利用效率较高、管理也相对标准一些;
3、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口衔接需要而进行配置(按资金来源分为全额配送赠与和单位按比例出资);
4、由政府、部门、社会民间机构和个人赠予和捐赠,相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这一类资产的可用程度相对较低,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利用价值,根本上可以说可有可无。通过以上途径所取得的实物和资产,在管理方面,有些实物通过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和备案,也有些单位并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尤其是上级配送及政府、部门、社会和个人赠予)。因而在管理、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也就不会注重加强管理,其使用寿命、性能、使用范围大打折扣。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本钱,同时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且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点工作。
二、我国现有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不及时在国有资产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即未对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落户〞,单位国有资产成了黑市户口,为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了监管上的漏洞,使其在监管上容易形成真空,难免在以后的资产处置过程中会容易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丧失、顺手牵羊、租借和使用出去后不能收回等,同时也为某些以权谋私和贪图小利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虽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登记和备案,但不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加强管理,形成国有资产有人使用,没人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大大“折寿〞,从而加大了财政和单位资金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工作效率和效益的有效发挥。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销户〞管理不严谨,流于形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管理者国有资产管理法制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制度上有漏洞,或缺乏监管,国有资产随意处置,给贪求蝇头小利之辈有机可乘,尤其是大宗或大件以及价值较大的物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
三、今后国有资产管理趋势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然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日程,我国是一个世界上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最庞大的国家,各单位工作职能、工作性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因而所添置资产在数量、结构、用途等方面各有区别,因而在管理领域,为了有效管理好国有资产,必然将会出台更新为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标准性文件,通过建立完善的体制和标准化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同时也到达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和提升拒腐防变的效果。
四、对处置国有资产的探索和建议
多年以来,我县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和加强管理,以及XX县区价格认证中心积极参与对我县国有资产处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逐步纳入标准化管理,即但凡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进行处理过程前必须经过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然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方能进行公开处置或拍卖,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也相对密切,并且已形成了普遍共识。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和报告得到了广泛肯定和认同,形象和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单位和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价格认证中心及工作人员熟悉的业务知识、操作技巧和负责任的态度及职业道德。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工作体会,我们认为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该项工作既是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职责所在,又是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履行效劳政府、效劳部门的重要表达。
2.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抱有积极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不能以专司涉案案件为借口而进行推诿和拒绝,更不能因不会带来官司而随便应付,要知道,这同样也关系到价格认定机构的形象和地位。
3.要认真查阅和审查提出机关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查看实物和现场,因为所认定的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等级、材质、重量等都关系到价格认定机构最后价格的计算和确认。
4.在所出具结论的最后,须附加说明和本卷须知,标明处置和拍卖底价或保存价,如:“该认定结论为基准价格,在处置和拍卖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竞买因素等,在此价格根底上可适当下浮作为底价或保存价,上浮不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底价或保存价的范围≤40%,加上此条的目的,一方面可防止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矩和原那么办事,另一方面又可缓解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无法变现的压力,以便资产能顺利变现。
以上便是我县价格认定机构多年从事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的心得和体会,随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将不断提高和加强,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价格认定机构职责职能确实立,我相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这一项被淡化的价格行政确认任务必将落到价格认定机构中。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其处置程序是:
一、申报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
(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②、土地提供使用证;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假设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管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防止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躲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三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
方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20236号
公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本方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