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安全管理
2023
国家
民用
爆炸
物品
总体
要求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2、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置、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1、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平安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平安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作业的平安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平安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4、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置、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全面平安管理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订平安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
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7、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