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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开展城乡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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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部 监察部 城乡规划 效能 监察 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关于 开展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开展城乡规划 【发布单位】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号】 规效能办[2023]005号【发布日期】 2023-2023-14【生效日期】 2023-2023-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 阶段检查的通知 (规效能办[2023]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23]161号)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度工作方案要点的要求,决定今年7--8月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度工作方案要点的通知要求,促进各地扎实深入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开展情况 1、机构、制度的建设情况。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是否健全,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否到位。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否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那么、工作程序、工作方案、考核标准、奖惩方法、来信来访及组织协调制度。 2、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3、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打算。 4、自查自纠以及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二)近期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22]204号)中有关规划行政管理权集中统一管理;改进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落实规划“四线〞的划定和监督;规划委员会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立的情况。重点催促检查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已经到期和正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2、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23]142号)中有关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将住宅建设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等要求的情况。催促检查房价上涨过快、问题集中的热点地区,主要是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和城市。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22]204号)中有关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突出的城市。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三、检查的方式 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各省(区、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自查,建设部、监察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点抽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3年7―8月)。已经组织开展了自查的省(区、市)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抓紧进行半年总结,尚未组织自查的省(区、市)要抓紧组织自查,并于8月上旬将半年总结和自查情况书面报建设部、监察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阶段(2023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部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阶段总结验收(2023年2023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阶段总结。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靳世文 :02023一58934246; :02023一58934247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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