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1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思索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那么,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正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化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的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的根本2条件;既是科学进展观的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进展观供给必要的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进展的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和条件密不行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的差异和冲突,应成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异。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正、正义根底上的,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要到达和谐必定要经受冲突、斗争的过程。有学者深化阐发了法的和谐价值,认为法的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准时的正义才能为群众接受。法协调双方的冲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退冲突。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3以人为本、公正正义的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进展,法治建设的富强昌明,公民权益的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讨论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的法律根底,给予其深邃的内涵、猎取其预期的价值、洞察其隐匿的缺漏、规制其牵涉的行为、诱导其将来的走向。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的存在,又体现为动态的、辩证的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进展为前提条件的“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冲突与冲突的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的生气勃勃的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4的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动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乐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特别属性,经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足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