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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条例
释义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三条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平安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根底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标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2023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方,2023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2023人至29人;3人以上2023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至9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
(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异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比方,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表达了原那么那么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比方,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新生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事故调查处理原那么和任务的规定。
(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一规定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那么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成心谎报或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那么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那么作指导。
(1)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这一原那么有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平安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根底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2)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根底上。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根底。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那么是责任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谓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模糊糊,似是而非。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根底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那么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度。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平安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血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平安生产领域的一项根本制度。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规定较好地表达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那么,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项:
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处理,本条例坚持了“政府领
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与其说是一项权"利,不如说是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无论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都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领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在事故调查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确保事故调查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复,并催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在批复中,有关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特别是要保证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做到严肃、公正、合法。
(二)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这里所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还是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