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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科技
项目
管理
规定
XX年7月3日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管理规定
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对平安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标准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安生产科技工程分为国家科技方案工程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立项的工程两大类。国家科技方案工程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立项的工程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工程承担单位国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工程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工程方案任务书执行。
第二章工程征集与遴选
第五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根据平安生产科技开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工程征集指南,确定工程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工程遴选按照平安生产重点开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支撑平台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六条申报工程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符合工程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工程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工程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工程的良好信誉。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程申请表;
(二)工程建议书;
(三)工程建议书的附件(与工程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八条工程建议书内容框架: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开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根底、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开展与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方案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工程征集与遴选原那么: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
(二)需求导向原那么。满足预防和控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实际需要,能够提升企业平安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平安生产的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提升平安生产执法监督水平和平安生产控制力。
(三)根底性和战略性原那么。面向平安生产重大根底理论,着眼平安生产长远开展战略,破解平安生产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条征集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省级平安监管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申报。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工程,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地方推荐。省级平安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工程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
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工程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
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工程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工程,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2023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响。经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工程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的平安生产科技工程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平安生产科技工程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方案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和工程密级;
(二)方案任务下达部门;
(三)方案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年度方案;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工程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工程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方案任务书;
(二)工程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工程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程研发技术报告;
(六)工程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工程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平安生产科技工程,必须进行中期评估。工程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工程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方案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方案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方案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四章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平安生产有重大奉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工程。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到达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工程,可申报国家平安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工程,取得重大突破到达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平安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超过方案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工程,取消工程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平安生产科技工程,经查实取消工程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工程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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