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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流通
秩序
思考
粮食流通秩序思考
。“放管服〞改革,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完善粮食流通秩序的监管机制,调动社会经济主体的双创活力。但就粮食部门而言,也存在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强、审批监管结合性不紧、效劳大局意识不高等问题,面临粮食流通法律法规不完善、粮食流通信息化程度不优化、与一二三产业融合较差等挑战。在新时代,要加强粮食管理的法治建设,保障粮食流通秩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粮食有效流通,完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推进三产融合,构建粮食流通秩序。
关键词:放管服;粮食流通;对策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粮食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中不容或缺。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优化效劳,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与转型升级,放大粮食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减加乘〞效应,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新时代,要结合国家调整完善粮食部门职能职责机构体系实际,注重市场作用,强调治理理念,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一、“放管服〞改革为构建粮食流通秩序带来机遇
(一)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在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党和国家始终不放松保障粮食平安,科学总结粮食流通管理的新成绩、新经验,将粮食平安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出台了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意见与考核实施细那么,每年组织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藏管理条例粮食平安保障法等粮食流通储藏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规立法论证。挂牌成立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合理划分职能职责权限,将原国家粮食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有关日常管理职责整合,明确部门职能职责,粮食流通改革管理监管执法也进入新时代。
(二)有助于完善监管机制。在监管执法方面,顺应“放管服〞改革,在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创新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手段,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制度,主动适应“互联网+电子政务〞的开展需要,加强建设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等网络平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和共享大数据,上传上报各种平台数据,提高了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的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在粮食质量监管方面,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进行专项整治与检查,提高基层质检机构、人员水平,提高了粮食质量平安的监管效能;结合“智慧粮库〞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平安保障追溯机制,落实粮食平安监管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平安。
(三)有助于调动双创活力。通过“放管服〞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了职能,从过去重“审批〞转变为放管结合,一些社会经济主体被有条件地许可,而参与到了粮食流通业务中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将“优化效劳〞作为重点。如国家粮食局公布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方法,对局部粮食收购主体取消了市场准入,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也就是说,对入市从事收购经营的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及农业(农村)合作社等入市来说,变得更加容易。这样,打破了国有粮企独家经营收购的格局,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和稳固了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够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虽然下放了审批权,也减少了审批环节,但局部审批权限下放得不够彻底,或者在区一级一些事项只有申报权,没有审批权,或者是在区一级虽有审批权,但还是需要报上一级审查备案,存在上口不主动、下口很被动等问题,没有真正到达能减那么减、能放那么放、能并那么并。在市级部门下放权限时,并没有及时针对下放事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也没有及时到位的政策指导,致使区一级审批部门对市一级下放的一些审批事项掌握不够,工作衔接不畅,不能保证下放审批事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二)审批监管结合性不够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主动适应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也是对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挑战和考验。但在实践探索中,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到将审批与执法监管的有效衔接,缺乏二者衔接的保障机制,对取消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跟踪落实和后续监管不够。在监管部门处分结果与失信名单互动上也相对不够,没有及时将监管部门进行处分的市场运行主体信息反响到失信名单中,监管时效较低,存在管理漏洞和平安隐患。
(三)效劳大局意识不够高。局部实权部门缺乏大局意识,部门利益固化,没有完全转变职能,未能完全确立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效劳型政府转变的理念。在管理方式上,还是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没有向间接管理转变;在优化效劳方面,效劳的内容缺乏,效劳方式创新不够,“一次办〞向“马上办〞,“马上办〞向“网上办〞的推进速度距公众期待还有差距;在效劳供应方式上,没有完全满足层次化、多元化、复杂化的公共效劳需求,不能为公众提供高质量、针对性强、便捷的公共效劳。统一标准、统一模板和统一格式的“互联网+〞政务效劳平台使用效率较低,还没有整合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效劳热线等载体,没有完全实现功能互补、合一通办。
三、新时期构建粮食流通秩序面临重大挑战
(一)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待完善。目前,粮食流通的立法主要是一些有关粮食的相关条例和实施方法,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方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分程序(试行),属于法规和规章范畴,立法层级较低;或者在其他部门法中附带有关粮食流通环节的规定,如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品卫生法等,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权威而全面的粮食根本法;另外,相关配套的实施细那么出台不及时,提高了粮食流通的监管本钱。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法律体系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二)粮食流通信息化程度需优化。粮食是植物性产品,在其流通过程中涉及生产、储运、加工等环节,会存在时效性要求较高、仓储较困难等问题,需要开发使用公共信息平台来传递粮食流通相关信息。但在目前,粮食流通信息传递效率有限,一般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没有财力建设较大的粮食流通信息网络,使其获取的粮食流通信息滞缓、偏差,甚至断线,增加了各环节的交易本钱,不利于粮食良好流通,也造成了监管难度的增加。因此,需要借助“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等相关工作,优化粮食流通信息传递网络建设。
(三)与一二三产业融合有短板。粮食自身的开展固然重要,但还需要与国民经济相协调,做到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相融合。目前,各地的三产融合不均衡、不完善,有的地区一二三产做到了相互渗透、相互联系,市场集中度较高;有的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规模效应,一二三产融合程度低,合作不够紧凑,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也造成了农业种植生产与加工、销售的不连贯,进而反过来阻碍一二三产融合开展的步伐。
四、新时代推进粮食流通秩序的对策
(一)加强粮食法治建设保障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法治先行。不管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都必须有法治这一先行者。为坚守粮食质量平安、总量平安,农民增收、市场稳定,需要把粮食普法、守法、执法等置于法治的框架中。首先,依据立法标准和立法权限,推进粮食各级立法进程,加快开展修法工作,健全粮食质量、流通、平安、仓储、统计等制度,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等融入法律之中;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利用“互联网+〞,创新粮食行政执法模式,提高粮食行政执法质量与效率,实现良法善治;第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及时对相关粮食流通法规规章进行宣讲阐释,推动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气氛,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有序开展。
(二)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粮食有效流通。提高粮食产量,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粮食流通,培育人才创新科技是关键。一方面,要尽快投入资金,挖掘和培养新型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粮食流通劳动人才,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产能,提高劳动生产力。由有知识、懂技术的粮食流通劳动人才将先进的理念与技术推广应用到粮食流通过程中去,促进转变农业开展方式。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借助新媒体推送粮食科技的相关专业知识,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使其从更多渠道获得所需的专业知识,建立完整的培育新型粮食流通人才体系,完善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树立科技创新理念,加强与相关产业的合作,建立完整的从研发到应用、从技术推广到成果转化的粮食流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包括信息传递、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科技创新在内的科学技术创新系统,用科学技术助力粮食流通,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粮食流通产业以及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开展,提升管理标准化,交易电子化和信息网络化,支撑粮食流通迈上新台阶。
(三)完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推进三产融合。构建粮食流通秩序,以现代化粮食储藏库为中心,借助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和粮食物流中心建设,打造区域性的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平台,逐步引进粮食加工、物流、供应等涉粮企业进驻、集聚,形成粮食产业集群。充分挖掘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的潜力,提升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水平,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等将其建设成集储藏、加工、配送、供应等为一体的粮食应急中心,夯实现代粮食流通开展的根底,提高粮食流通的信息化、组织化、标准化。在构建粮食流通秩序中,注入产业链理念,依靠骨干企业的引导和支撑,与不同产业加强联系和合作,统筹谋划现代粮食流通体系促进三产融合,不断完善现代粮食流通并实现农业全链条循环开展。如依靠粮食加工企业,通过加工引导生产、促进流通,发挥农业资源优势,进而促进流通、促进消费。利用粮食的功能和用途,促进其与文化、养生、休闲等产业融合,延长粮食流通产业链,进而满足居民的功能性需求,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分享三产融合带来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张加祥.创新监管优化效劳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新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方法学习体会[j].中国粮食经济,2023(1):36-38.
[2]凌华.试谈如何提高新时期粮食流通监管地位[j].粮食问题研究,2023(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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