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docx
下载文档

ID:898213

大小:21KB

页数:8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公司法人 治理 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 核心
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论国企改革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赵飞(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那么是构建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在简要介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根底之上,着重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之缺乏,并就这些缺乏之处提出笔者粗浅的几点解决方法,望能对进行得轰轰烈烈的国企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企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成效之大,有目共睹。尤其是在“九五〞期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指引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设想中产权明晰和政企分开的重大改革原那么表达在具体的制度构造中。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抓大放小〞等重要改革思想,进一步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离建立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从整体上而言,我们还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的逃债行为等一系列的困境。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在产权不清和政企不分条件下国有企业内缺乏合理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国有企业还缺乏相应和较为成熟的外部制约体系。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在于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公司治理结构简介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治〞或“公司督导〞,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才在我国国内提出的概念。公司治理结构与我们常说的公司机关有相似之处,但从根本而言,它们是不同的。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与公司组织和结构有关,都属于组织结构问题。但从行为机制看,二者的意义不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着眼于内部关系的标准,涉及股权结构、董事会的独立性、监督机制和鼓励约束机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等内容,当然也有所谓的外部结构问题。其设置的根底是分权制衡原那么和公平效率原那么。而公司机关属于传统的法人理论范畴,其更多地着眼于公司的外部关系,着眼于交易平安的维护。 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分析,广义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是外部治理,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它们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的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和约束企业及经营者行为。显然,外部治理结构就是市场对企业的治理。第二层是内部治理,即通常所讲的法人治理结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他们是与企业共存亡的个人或团体,其利益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如股东、债权人、经营人、工人等。(2)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结构着重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利益相关者通过特殊的契约关系组成企业,目的就是获取一种个人单独生产无法到达的合作收益或剩余,对这局部利益的要求权,即剩余索取权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每个利益相关者对于伙伴行为的判断又不是绝对准确的,其中一些人可能偷懒、欺骗、甚至巧取豪夺,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因此,为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每个利益相关者必须有监督、约束对方的权利,必须分享资源配置的决策权,这些权利就是控制权。可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内容。(3)治理手段。对公司治理结构而言,要到达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一般来说,常见的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程序那么表达为表决程序、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等。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我国在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治理结构对我国的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要从根本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之缺乏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国有企业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欠缺之处。 第一,外部监控方式不健全,诸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的建设落后于我国的改革实践,这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尤其是资本市场和企业家市场的建设更是如此。同时,一些相应的配合外部监控的方式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按照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这种极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显然是行不通的,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这种现状之下,其形势更为严峻。 第二,内部监控机制缺乏,各相关利益主体间没有相互制衡。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其核心内容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别离的客观现实,建立一整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在我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是一条管理层次,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那么是监督层次。两线并行,并最终归于股东大会,这种机制隐含有一个假设前提:股东大会能有效的行使其最终权。但纵观兴旺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东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而言,作为国有股东的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不清,导致行政权任意干预的“政企不分〞,作为小股东的股民那么专注于股票投机,不热心于公司的经营,股东权缺位现象十清楚显。不仅如此而已,我国公司法第111第条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但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问题、提起程序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国个改革中,由于这个问题也就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国家利益由于这个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定遭受了严重侵犯。就董事会而言,中国公司董事会与经理权的界限划分不明,董事会有股东大会赋予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经营决策权、公司代理权,也拥有经理所具有的一般事务管理权,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与一身,而且对于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明朗,这将使董事会的权力过大,不受限制,甚至滥用董事权,也将导致董事会与经理权的制衡机制失调。这与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开展趋势是相悖的。即使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旺国家,其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仍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我国台湾公司法也分别在其2023 1、 22023、211等条文中详细规定了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以对董事权形成制约机制。这也是改革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这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又一问题,这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以公司为根本形式的企业内部治理的重大理论问题。 就监事会而言,按上述“两线平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十分为难的境地。从监督与被监督的角度来看,虽然监事会可以实施监督,但并不能直接对董事和经理采取措施,而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这实际上是把公司治理中高层管理的集中监督分散化了,从而在客观上弱化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这在大股东进入董事会担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在实践中,监事会更是流于形式,徒有虚名,特别是我国大多数公司监事会成员由纪委主任、内部审计人员、工会主席和少量职工组成,这些人在日常工作中处于经理领导之下,很难保持其独立性,而成为“橡皮图章〞。建立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形式,应当认真考虑监事会构建这一关系企业内部治理成败关键的问题。 就资本结构而言,我国银行虽然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但银行却不愿意去监控企业,也没有监控的具体方式。后者主要是指在软信贷的压力下,银行对企业缺乏一系列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企业经营陷入破产境地时没有相应的重组权。公司治理结构中因此又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有力杠杆。国有企业运行过程中,与银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目前情况下,同样也难以产生银行制约企业的机制,这样,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进一步增大。 三、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措施初探 为了改革上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乏,笔者试提出以下意见。 就外部监控而言,应当健全市场体系。主要反映在。加强资本市场的完善,培育正常运转的股票和债券市场等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以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过份依赖国有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证券和金融监管机制,标准和统一各种市场中介机构;同时要大力培植企业家市场,改国有企业目前选择企业家的政府行为为市场行为。在外部监控的制度选择上,可以参考英美国家的相关规定。 就内部监控而言而言,首先应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股份的持有者,标准公司国有股东的行为,并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在制度选择上,可以借鉴德国的法人持股,以使得企业真正摆脱政府的不法干预。并尽快制定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起诉的相关规定,以加强公司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其次是完善公司法对董事职责的规定,在赋予董事权利的同时,加强董事义务。建议修改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那么和抽象的问题,更加具体的规定董事对公司和股东应当发承担的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三,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同时可以借鉴德国的“中立〞监事制度,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效果。第四,在资本结构上,变换产权和债权的约束模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监督作用。内部人控制在转型过程中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内部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在中国面临的巨大失业压力的情况下,显得非常强大,硬性地解决倒不如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这种内部人控制,由暗中的内部人控制转为明处的控制。同时改革商业银行法,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赋予其重组权,开展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特作用。没有固定不变的适合于所有公司的完善的治理结构,只有适应企业股权结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不断调理的治理结构。我们相信,在我们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我们法律界与经济界人才的共同努力下,从我国现存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我们一定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迅速地推进我国的国企改革、建立起符合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迅速地将我国经济建设推向又一高潮。参考文献: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徐强:国有企业改革新思路,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出版。陈光焱、熊良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体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年出版。贾怀勤:世纪的抉择——邓小平经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 第8页 共8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