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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贫困生
经济
资助
工作
意见
贫困生经济资助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74号)和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电视 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我市应分担的局部,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高职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全省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22元左右,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方法共同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我市应分担的局部,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一步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2)81号)执行。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应贷尽贷。
(四)从2023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工程。
二、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市情况,市级财政涉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助学贷款政策等三项,县(区)级财政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项,重点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高校国家助学金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师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两所学校,所需资助资金市级财政分担局部,由两所高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学生名额和市级财政应分担的比例向市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所应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复杂,是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几乎全部符合资助条件,根据皖政(2023)74号精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和学校所在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各级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财政资助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个人账户,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实行专账核算,采用“一卡通〞资助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
三、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开展,关系到广阔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阔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检查和催促各学校认真开展工作。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标准、有序、有效地落实。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要积极配合同级教育部门催促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标准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内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23年秋季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标准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工程。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标准支出管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平安性、标准性和有效性,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阔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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