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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民办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民办非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使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民办非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办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董事会的领导,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战略、工作任务。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长执行和实施民办非企业的决定和行使董事长对民办非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民办非企业的开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民办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平安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民办非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民办非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民办非企业职工,均可以中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中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民办非企业工会批准。
2、民办非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存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存。
4、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民办非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根本条件
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民办非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民办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民办非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民办非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民办非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民办非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民办非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民办非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办非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催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催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平安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催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催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催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徐州鼓楼康平老年护理院。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023月2023日起实行。
徐州鼓楼康平老年护理院
第二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平安卫生措施方案;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职工协商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七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中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小数局部四舍五入取整),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根本条件
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本钱职工作。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门为单位,由公司提名或职工自荐并进行选举产生,其中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4、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