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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创业
投资
引导
资金
方案
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切实规XX县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23)第39号令)、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2223)128号文件)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标准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3)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称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效劳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效农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效劳,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23%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22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标准;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开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开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原那么: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二)扶持工程应当符合县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以及产业开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工程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效劳专业化的模式;
(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那么;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引导基金管理。
建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分管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公司、发改委、经贸委、审计局、统计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设在县科技局,主要制订申请引导基金创投企业和创业工程评审规程,聘请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和工程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全面掌握引导基金所支持工程的实施情况。
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和风险奖励,前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或创业工程原那么上只采用一种。
第七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亏损补偿和风险奖励。引导基金根据需要逐步到位,基金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开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
(四)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
第九条鼓励引导基金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开展。
第十条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章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县新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具有较强投资能力和带动能力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本县范围内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
第十二条创投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到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23%,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运作标准,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标准;
(七)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创投企业作为发起人在县发起设立新的创投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办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投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创投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揭发布之日起的7天内为公示期。
第十六条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创投企业及支持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投资对象原那么上应当是在县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县范围创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6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应以处于初创期或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为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40%;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那么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投企业。
第十九条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参与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的监督。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未按规定向创业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转让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跟进投资
第二十一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投企业选定的投资工程(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投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二条被跟进的创投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创投企业对投资工程的投资方式应当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三条跟进投资工程(创业企业)需在县注册设立,且原那么上限于科技型初创期企业。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办应对跟进投资工程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工程,报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在确认创投企业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工程原那么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进行管理。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第二十九条共同投资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创业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条被跟进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置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投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置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那么,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亏损补偿和风险奖励
第三十一条亏损补偿是指引导基金对创投企业在县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工程失败,发生清算形成损失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申请亏损补偿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工程(创业企业)情况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投企业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投企业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亏损额的30%给予亏损补偿,单个工程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风险奖励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县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协助具备条件的创投企业申请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补助。创投公司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奖励,经基金管理办审核,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奖励(引导基金不计算在内),单个工程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资金平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那么,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基金管理办应当接受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基金日常运作和投资收益收缴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