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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街道
地质灾害
防治
方案
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街道办事处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XX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法、区政府关于编制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结合玉兴路地质环境特征和地质灾害现状,特编制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023年地质灾害概况
2023年XX县区地质灾害高发期为6~11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山区切坡建房的民房、铁矿采矿活动较频繁的区域及局部乡村公路。
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上看,泥石流几乎全部发生在雨季内,崩塌、滑坡和岩溶塌陷大多发生于雨季内(6~10月)。旱季发生的崩塌、滑坡一般都发生在露采矿山的边坡、排土场和新建公路沿线等人为工程活动比较剧烈的地段。
从灾害类型的分布看,崩塌主要发生在采矿、公路建设形成的人工边坡上,滑坡主要分布于山区,均为表部松散残坡积物滑动和切坡建房,以岩、土接触面及土体岩性差异界面滑动为主。
玉兴路辖区原确定的两个地质灾害监测点,即玉兴路辖区内位于右所社区居委会的“红砖厂〞、位于右所社区居委会的“五脑山〞片,已于2023年年底因城市建设分别被征用,现已进行建设、治理。
一、2023年地质灾害预测
(一)致灾因素活泼程度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
单点暴雨及长时间连续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根据XX县区气象台发布的2023年全区降水趋势,降水量预计为正常至稍偏多,年雨量900~950毫米左右,其中1~4月偏少,5月偏多,6~8月正常稍偏多,9~10月正常。预计2023年雨季开始期正常至偏早,将于5月上、中旬相继进入雨季,雨季开始前有中等偏弱强度的初夏干旱发生;5月雨量正常至偏多,雨量90~130毫米,5月气温正常至稍偏高;6月气温与常年接近,降水稍偏多,雨量140~170毫米左右。降水顶峰期将出现在6~8月,降水趋势为正常稍偏多,总雨量为500~550毫米左右。单点大雨、暴雨偏多,有局部洪涝灾害和轻度插花性干旱发生。9~10月降水量与常年接近,气温为正常至偏高,雨量为180毫米左右,三秋期间有5~7天左右的连阴雨天气。预计雨季在10月上旬前后结束。
2、人为致灾因素变化
玉兴路近年XX县区建设、公路建设开展迅速,人类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
(二)202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2023地质灾害现状和危害程度,对照XX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预测2023年玉兴路地质灾害有如下特征:
1、地质灾害类型
玉兴路中心XX县区属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2023年人类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主要有本辖区内未拆旧建新的民房、建筑场地整平时开挖的陡峭边坡、公路边陡峭地段。右所未被征用的山地、棋阳、荷花池、新兴社区的大红坡山地属地质灾害中等易发亚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人类活动如采石场后坡容易引发崩塌。
2、地质灾害发生时间
地质灾害诱发的主导因素为气象,矿山地质灾害除气象因素外,采矿采石活动也是主要诱发因素之一。因此,2023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仍为雨季,矿山地质灾害防范期应为整个采矿活动期。根据XX县区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和XX县区地质灾害类型、分布特征,预测2023年玉兴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仍为雨季,降水顶峰期为6~8月,易发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为6~10月。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按照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的统一部署,逐步落实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重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等工作,并加强地灾监测预警工作。
(一)强化管理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建立和完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小组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2、利用播送、电视、报刊、科普手册、标语、传单等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及防灾减灾措施,增强广阔群众对地质灾害危害的认识,强化减灾意识,为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深厚的群众根底;聘请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群测及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业务素质。
3、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对新建、新搬居民点及公路等重要工程工程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2页
有方案地对区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地质灾害勘察,对危害特别严重的灾点优先治理,对规模大难以治理或投资太大的灾点应采取避让措施。
5、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是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除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外,还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出资治理、谁受益〞的原那么,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治理。
6、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那么,人类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工程建设时应防止开挖边坡过陡、过高,并及时进行边坡防护,严禁将工程废土、采矿废石、废渣随意堆放,大于25度的陡坡禁止开垦耕作。
7、配合区级防灾抗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巡查组,在汛前、汛期、汛后分三次对境内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对境内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不定期巡查。
(二)搬迁避让
由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自然环境恶劣,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和投资均较大,因此,对地质灾害的危害一般应尽量采取避让方式:一是工程建设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二是居于相对稳定的地质灾害点上的居民,在汛期或遇暴雨时,撤离危险区暂时躲避;三是居住在治理难度大或投资大的不稳定的地质灾害体上的居民和单位,一般采用搬迁避让的方式防止地质灾害的危害。
(三)监测预警
1、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
群测群防系统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种防灾减灾措施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子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要建设好群测群防系统,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关系,统一行动。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行政力度,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应以群众监测网络为根底,群专结合。
2、各级监测网络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分工
原那么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社区居委会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含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记录;街道办事处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地质灾害点(含隐患点)的定人、定时、定点巡查,并将各村级网络的监测结果汇总上报。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由建设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承担治理费用,由所属社区负责催促检查。
3、各级监测网络由行政一把手负责。
社区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明确网络监测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 于2023年2月5日前上报。
4、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巡查、值班、速报、督查制度,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特征巡回检查,经判定可能出现险情的,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为了及时避灾、救灾,各级应建立应急预案。对于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组建有分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应急机构,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以便应急人员能迅速到位,现场查明灾情,组织、指导防灾、救灾工作,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5、落实相关经费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工程治理
为减少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出资治理、谁受益〞的原那么,催促责任人对交通干道及社会经济开展重点地段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进行必要的工程治理。
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归口管理。灾害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那么由责任单位承担;灾害点虽没有主管部门,但属人为诱发或有受益人的,由诱发者或受益人负责;因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地质灾害的监测,原那么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威胁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水电设施及矿山和城市建设等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动态监测,由建设场地范围内的主管部门和业主负责组织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一定要落实监测对象和监测责任人,各监测预防责任人一定要担负起监测预防的责任,各监测预防责任人在汛期要增加监测频率并加强灾害体变形破坏过程前兆特征巡查,以便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开展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治理。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矿山企业等主要领导、灾害点监测人员为责任人的监测、预防体系,对辖区及负责的隐患点进行监测、预防。监测、预防工作具体落实到灾害点所在的居委会、居民小组及设施的主管部门和诱发者或受益者。
内容总结
(1)因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2)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