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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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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 权利 保障 情况 精选
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保障党员权利。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充分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会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局党支部通过不定期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两议会及时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例如在争先创优活动中,党支部通过召开争先创优发动会、张贴支部承诺等形式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精神,在全体党员中掀起了争先创优的热潮。 二、组织培训活动,保障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党支部认真组织开展科学开展观学习活动,争先创优活动,通过举办相关座谈会,以及集中学习、自主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广阔党员科学谋开展的能力,不断提高党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 三、主动征求党员意见,保障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建议和建议。 党支部在工作中十分注重征求党员和广阔职工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切实以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方式,主动征求广阔群1 众的意见。推进我局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 四、党员开展过程中,充分保障表决权、选举权。2023年党支部共开展重点培养对象1名,2名预备党员已转正,入学积极分子2名。在开展党员的过程中,村支部严格按照“1234〞程序进行,组织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也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 五、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精心组织党员和支部民主评议。 今年党支部共召开了二次民主生活会,党员群众共同学习,相互提高,党员可以对支部和本人存在的问题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表现落后的同志进步,同时也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每年年底组织党员和支部评议活动,支部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本年度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从中找出今后工作努力和改进的方向。2023年通过党员民主评议,评出表现优秀党员2名,通过在会上通报的方式,到达表扬先进,鼓励后进的目的。 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支部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坚持走民主程序,同时将党务信息进行及时公开,这样党员的权利才会得到切实保障。 2023年2023月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开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和根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那么,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中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方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建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建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 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 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阻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 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留党观察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局部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 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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