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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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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 工程施工 监理 服务 协议书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仔细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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