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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力量
办学
试行
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标准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成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到达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方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那么,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开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合同。举办学前班的,除以上条件外,还要经村委会、所属中心校、乡教办同意,方能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学校实行学员入学注册制度,注册工程应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新学期开学,学员注册名单要报审批机关。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须在每年12月份以前分别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及要求继续办学的申请;
(二)专兼职、管理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
(三)专兼职教学人员花名册及所在单位同意任课的证明;
(四)专业设置及教学方案;
(五)当年在校生数、招生数和结业学生数(提交学员花名册);
(六)学校总结。
第九条
加强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诸如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收费标准、考试、发证等事宜措辞须严谨、准确,不得以免费、安排工作或高薪就业等虚假言辞误导学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报工商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广告,按广告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如跨省、市(地)招生或做广告,须报省教委或劳动厅批准,并到招生和广揭发布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招生和做广告。
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发布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对未经审批机关审查的广告和未经批准改动的广告词,以及跨省、市(地)招生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未到发布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要根据办学条件分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校(班)名要冠以“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字样。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注册、备案根本条件。
1、房舍必须建在平安地区,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办班,房屋建筑应稳固、平安、合理;
2、活动室应宽敞明亮、通风枯燥,采光系数1:5(即窗地面积比例到达1:5)。每名幼儿使用面积县城要到达1—1.5平方米,农村要到达0.8—1.5平方米;
3、有一定的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室外应有两件以上大型玩具;
4、有适合幼儿身高的课桌、椅;
5、有饮水、洗手设备,有幼儿厕所等。
(二)教师
1、每班有教师1—2人;
2、教师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为人师表,胜任本职工作;
3、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定期接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训练和培训;
4、教师必须身心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或者有其他明显残疾的人员不得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三)招生、编班
1、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2、招生时应按卫生部门制订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办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那么,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学前)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办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学校变更名称、类别,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改变隶属关系,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停办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公章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招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员学习期满,学校只准发结业证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由人事劳动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必(结)业生,颁发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人事劳动局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社会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由教体委审批的教育机构,按教体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人事劳动局审批的教育机构待省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坚持财务公开、勤俭办学的原那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检查和管理,加强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税务、公安、城建、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教育机构,要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一视同仁,严禁在有关法律、法标准围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退还学费、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
(二)擅自制作广告的;
(三)滥收费用的;
(四)办学质量低劣或法毕业证的;
(五)虚报学员人数、弄虚作假的;
(六)阻碍或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方法的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从事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引发之日起执行。
(本方法由XX县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9日印发)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使社会力量办学步入标准、有序的健康开展,现制定本规定:
一、广告:
1、但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各办学机构,需在电台、电视台、户外作广告的,均应先拟草稿,经审查后再抄写在广告刊播表中,并加盖本校公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加盖“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专用章〞前方可有效。
2、抄写在广告刊播表中文字不许随意改变,字迹要工整,内容简练,真实。
3、各办学机构播出的广告词与审批过的广告表的广告词必须一致,否那么按虚假广告对待,一次罚款50元。
4、为认真执行广告法防止虚假广告,各办学机构的广告不许先播后补批。先播后补批者罚款20230元,否那么停当期招生。
二、会议:
1、各办学机构应服从管理,按时参加会议,开会精神要集中,不许中途退席。
2、通知开会,不许无故不参加,不准迟到,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
3、会议用 通知,有 无人接或有人接不传达通知,派专人去通知,被通知单位每次应交劳务费5元。
三、报表及其它
1、但凡在劳动行政部门已登记批准的机构,每期要按时上报各种和,内容填写,清楚,不许空格。
2、各单位要建立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制度,会计要设立行政事业帐,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次年元月制作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更换教师和场地或办学的其它事项,须提前一个月备案,否那么取消该变动专业或当期招生。
4、各单位,各专业实行春、冬两期考试制度,按参加人数,按专业和招生人数等工程公布学校教学质量的名次。
5、参加考试的学员,应提前一个月报名单和2寸免冠照片3张,领取准考证,交纳考试费用方可参加考试。
6、各单位各专业教材,劳动部已出版的,按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