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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专项资金
新编
XX省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专项资金
附件:
妇幼健康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省级财政妇幼健康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3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23)5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假设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202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妇幼健康工程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妇幼健康及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工程管理,重点引导各地落实XX省妇女开展纲要(2023~2023年)和XX省儿童开展纲要(2023~2023年)(闽政(2023)83号)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
第四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程:
(一)实施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所采取的干预综合防治措施;
(二)开展“两纲〞重难点工程,包括提高妇女“两癌〞检查效劳能力,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效劳能力,提高产儿科效劳能力、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等;
(三)妇幼保健机构相关科室标准化建设;
(四)妇幼健康优质效劳示范工程建设工程;
(五)委托市县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六)根据妇幼健康工作开展需求开展的其他工程。除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原那么上不安排对市县的一般性业务费补助。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工程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工程预算可持续性,并在此根底上编制年度工程预算。补助资金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应按照重要程度对工程进行排序,科学合理地制定预算期内拟开展的工程方案,明确工程内容、申报审批程序、补助标准、预算金额、绩效目标及评价标准等内容。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金额根本确定后,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工程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一年度工程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实施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干预综合防治措施需到达的任务指标以及年度阶段性工程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工程补助资金的申报方法。原那么上应在2023月底前省级提前细化下达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工程方案和相应的工程补助资金。
第七条工程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工程涉及需同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需经同级财政部
2门同意。省属妇幼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工程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第八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重点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省卫生计生委应在年度工程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的30日内,将工程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对下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本级工程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工程实施单位,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工程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工程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金管理方法,建
3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补助资金原那么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分配与工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工程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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