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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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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知识产权 犯罪 中的 数额 探讨 侵权 赔偿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在定罪、量刑中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决定出罪入罪和刑罚的轻重。在立法上,建议采用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应当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入罪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企业犯罪 犯罪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标准,失二者之一将难以对犯罪做出准确地认定。所以刑法第13条对犯罪作了质和量的统一要求,数额是我们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特别表达在作为现代企业犯罪主要形态的经济犯罪中,笔者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作分析。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只做出模糊性的、概括性的规定,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但是,均未给予具体的认定标准,给司法人员对犯罪的追诉和裁量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于是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希望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针对这种立法作概括性规定、司法作具体描述的模式的优缺性,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这种模式比较合理,不仅可以保持刑法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真正表达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结合的精神和罪刑相适应原那么;否认说认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决定,立法运用弹性构成要件固然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容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既不便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保障人权。为了解决规定的原那么性与实践的操作性需要的矛盾,司法机关就不得不公布大量的司法解释,将弹性规定具体化、细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不是刑法,而是司法解释。结果造成司法权能与立法权能相混淆,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制约原那么。 我们认为,这种立法与司法并行的模式,虽然能解决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是不适宜的,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和单一立法模式的缺乏。我国虽然在相关的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形下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但此种规定难以具体适用,其二刑法与相关法律的脱节,相关法律设定的情形在刑法条文中难以发现相应的罪状。可见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名副其实的附属刑法。刑法立法单轨制使刑法标准与其依托的相关法律形成毛与皮相别离的状态。如果这类犯罪行为的罪行条款直接规定在有关法律中,那么毛与皮相连附着结合为一体。这样,大大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易于对号入座。实践证明,单轨制的刑事立法弊端重重,双轨制的立法式很容易解决理论和实务的疑惑。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的作用 关于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争论的焦点是数额到底是犯罪构成的要求还是犯罪既遂的要求。通说认为,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分那么条文是按照既遂罪的标准设置构成要件的,因而法定的数额是关于犯罪既遂条件的规定。 其实,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而犯罪既遂是从犯罪的开展形态上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其主观的意图目的。故刑法分那么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成立条件,而非既遂条件。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犯罪,否那么不成立犯罪,即使是犯罪未遂,也必须符合分那么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法定的犯罪数额属于构成要件,主要起着以下两方面作用: (一)认定犯罪的作用 刑法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它部门法的保障法。根据现代刑法的公正、人道和谦抑精神,只有在其它法律难以控制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刑法,这也是各国刑法只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缘由。对知识产权犯罪而言,数额起着分水岭的作用,提供了具体的量化标准。由此,数额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化的重要依据。 (二)刑罚裁量的作用 数额有多和少、较大和巨大等量刑幅度上的等级划分,以满足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那么。数额在此又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等级上的区分,不同的数额适用不同的刑罚;其二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在没有其他情节下,只能在法定的数额范围内适用刑罚。在此,应防止出现重复评价,即当符合高的量刑等级时,不能先进行次等级的刑罚评价,再进行高等级的评价,最后以类似于数罪并罚的方式确定刑罚。当然,量刑是一个需要考虑各种情况,比较复杂的工程,我们强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但并不主张只从数额一方面来考虑。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对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在认定上应采用不同的数额标准,单位行为的入罪数额应高于自然人行为的入罪数额。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认定犯罪是在客观层面上对法益的侵害而言,不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其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是没有差异的,如都侵犯了权利人的同一项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的损失难道主体是单位的就大于自然人的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定罪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而行为人的人格状态如何,那么是量刑所要考虑的,不能将出罪和入罪机制与刑罚裁量的轻缓混淆。所以,将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和自然人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数额作区别对待是不妥当的。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数额的种类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主要有如下几种: 1、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具体的计算方法,解释第12条作了详细的规定。 2、违法所得数额,是犯罪行为人的获利数额,也即利润。司法解释未将违法所得数额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一般是与“非法经营数额〞选择适用。 3、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是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应得是指产品已销售但没有收回的收入。 4、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指犯罪行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表达在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 5、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的数额,解释以两种方式加以规定,一是将数量与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相结合,同时使用或选择适用;二是单独规定。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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