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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研
全县
社会矛盾
纠纷
排查
化解
工作
调查
思考
调研:对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且呈现易激化、调处难度大的特点,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政法机关只有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才能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司法行政机关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主力军,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有效预防、成功调处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开展趋势、主要特点及成因
(一)矛盾纠纷开展趋势。从2023年元月至今年6月底,我县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5364件,平均每年发生1600件左右。从矛盾纠纷的类型看,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赔偿等6类纠纷排在前6位。共4241件,占纠纷总数的79.06%,占主导地位。从矛盾纠纷的变化来看,婚姻家庭、邻里、征地拆迁、施工扰民、劳动5类纠纷共3206件,占纠纷总数60%,总体呈下降趋势;合同、赔偿、村务管理、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5类纠纷共1511件,占纠纷总数的28.2%,总体呈上升趋势。
(二)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及成因。综合分析我县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邻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居高不下。虽然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呈下降趋势,却位居各类纠纷前列。三年多来,共发邻里纠纷1787件,占纠纷总数的33.3%,共发婚姻家庭纠纷881件,占纠纷总数的16.4%。主要是因为我县农村经济比较贫困,群众观念保守、思想狭隘,利己主义严重。邻里之间因通行、排水、采光、地界、林权等发生纠纷,互不相让。随着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引发家庭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导致第三者插足、非法同居、未婚先孕、离婚、家庭不合等婚姻家庭纠纷频繁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大隐患。
二是经济纠纷增多。三年来,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生产经营、债务纠纷达1264件,占纠纷总数的23.6%。国家重视“三农,实行减免税费、种粮补贴等政策,农民对土地越来越珍惜。但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标准、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在执行中存在偏差、拆迁安置、建设征地补偿不到位,由此而引发的纠纷随之增多。
三是主体多元化。从我县基层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纠纷主体已不仅限于单纯的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一般性民间纠纷,而是扩展为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经济组织甚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且呈上升趋势。2023年共发生39件,202223年18件,202223年150件,202223年元至6月52件。以下岗、待业职工与企业及政府之间的纠纷为主,并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占相当比例。主要是因为企业改制重组、减员增效,加上局部企业长期托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生活保障金等,严重影响职工生活。民营、私营企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职工合法权益。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不力,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越权行事。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纠纷。
四是调处难度大。基层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往往涉及人员多,涉及部门行业多,仅仅靠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组织很难有效解决,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往往与不合法的表达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交织在一起,基层调解组织受调解权限、调解方式、调解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化解起来难度很大。
五是矛盾纠纷易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在几小时、几分钟内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有些纠纷并非利害冲突,只是为一点小事、一句话而大动干戈,发生恶性事件。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集聚,突然激化成大案要案。就其原因是工作、学习、生存压力大,道德修养、法治观念差等。
二、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县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除一少局部走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程序外,大量的矛盾纠纷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就人民调解组织而言,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困难,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县383个村(居)委会都建立了调委会,但由于报酬无法解决,均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村调委会主任,且无兼职工资。乡镇、村调委会没有工作经费,要求调解纠纷应有调解协议书、卷宗,实行标准化管理,但是因受经费制约,均落不实。经费的窘迫影响很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恢复和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原设置在国有企业的调解组织纷纷解体,而新兴私有企业受到本钱投入和认识的限制,很少主动建立调解组织,导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全县目前统计在册的企业调委会只有5个,有企业调解员15名。许多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导致企业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屡有发生。
(三)司法所编制缺乏,人员紧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全县共有司法所25个,有司法员34名,其中2人以上的所有8个,其余均为一所一人。人员严重缺乏。一些乡镇司法所长或司法员被安排包村、负责搞乡镇中心工作,很难从精力和效果上保证指导管理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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