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公共
机构
节约能源
方案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控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本钱,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法(政办发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开展方案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节能目标,按规定统计、报送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必须是被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安排能源消耗统计人员,专职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分别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市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各乡镇、各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时,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县节能办提供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为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催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响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本钱、无本钱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电子政务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防止能源浪费。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但应向县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以下(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顶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公共部位照明灯普通开关使用节能声控开关。
(七)设备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电表及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防止“滴漏〞和“跑冒〞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对高能耗中央空调系统,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鼓励、支持专业节能效劳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及新型内外墙保温等节能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对中央空调系统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 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本钱,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程,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七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国家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平安、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推行公务用车效劳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XX县区能源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县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XX县区财政、质监、建设、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法,于每年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各公共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未进行实时监测;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工程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