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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
权利
保障
条例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概括及修订的意义
新修订《条例》共5章52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7个问题带你读懂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修订《条例》共5章52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新修订《条例》修改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权利。
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
党员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等。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5种情形: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在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新修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
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保障党员权利,谁的责任?
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利保障职责,增强全党共同负责、抓好落实的合力,新修订《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新增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侵犯党员权利,或者党员权利保障不到位,如何处理?
新修订《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特别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类具体情形,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等等。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