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办法**县防汛抗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防汛抗旱工作秩序,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按照分工协作、统一调度、各司其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条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以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水库防汛抗旱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第四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县防指发布的指令、调令、通知等。第五条防汛抗旱责任追究是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因防汛抗旱责任单位或防汛抗旱责任人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有关决策、指示,不执行防汛抗旱工作指令、调令、通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给防汛抗旱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由23(一)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二)防汛抗旱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离开**)未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三)在防汛抗旱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四)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水建筑物、障碍物、工程渣土,造成阻洪、滞涝责任事故的;(五)对水库、山塘、电站违规超蓄且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的;(六)不按规定制定防汛抗旱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七)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抗旱安全隐患信息的;(八)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