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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发改委
债务
化解
实施方案
发改委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开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遗留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总体目标。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根底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根本原那么
1.谁举债谁负责。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县政府、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各县政府、区管委会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根底上锁定债务,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实行签约承诺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与市医改办进行签约承诺后,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归还公示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两个优先。优先化解已实施根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归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二、债务化解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化解范围。本次债务化解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23年12月31日。2022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省、市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二)资金来源。各县、区管委会要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省、市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七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补助方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区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
(二)审核认定,剥离债务。各县、区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认真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
(三)登记备案,签约承诺。市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认定上报的基层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市医改办将根据审核认定的债务总额,与各县、区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签订债务化解责任书,各县、区管委会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此项工作于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
(四)化解债务,考核验收。各县政府、区管委会制定债务化解方案,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归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市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的县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将扣回上级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政府、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及时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备案。
(二)落实政府投入,制止新债发生。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上有关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综合补偿。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根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和设备购置的申报程序,一旦批准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明确管理责任,分类逐步化解。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县政府、区管委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镇(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制定偿债方案,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化债责任。各县、区管委会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工作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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