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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博士后
科研
工作站
管理
细则
新编
XX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那么
XX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开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并综合有关管理方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XX市人事局考核并推荐上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XX市人事局所属的XX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站企业
第四条
设站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及工作实际,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设站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应以高水平的研究工程为合作根底,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共同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方案,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1第五条设站企业须立足于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并符合企业开展实际需要的博士后研究工程规划,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设站企业须对博士后申请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议,择优录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把好进口关。
设站企业应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工程,认真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方案,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设站企业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博士后研究工程的投入情况等,可对博士后招收方案进行调整,并以此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须经市博管办审批,进站前由设站企业报送以下材料:
1、XX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5、企业博士后研究工程立项表;
6、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第八条设站企业须根据博士后研究工程配备相应的课题研究小组,既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及企业科研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
2第九条
设站企业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工程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设站企业与博士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设站企业应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由一名领导分管企业博士后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效劳,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博管办,并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工程、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设站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市博管办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设站企业于每年一月中旬将本单位上年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分别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企业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博管办备案。
3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企业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与设站企业签定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方案,须征得设站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设站企业提出研究工程、提供工程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那么上归设站企业。
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工程,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那么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方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流动站、工作站及市博管办的考核。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请假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站可终止其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站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博士后生活津贴预算、发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设站企业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资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同研究工程(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置空调、、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2023万元。
市博管办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设站企业须根据科研工程规划编制资助经费使用方案,明确使用年限及工程,报市博管办备案;对经费方案要求变更的,须经市博管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企业将建站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方案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资助经费2023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企业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资助经费使用合格的,再拨付资助经费20230万元。
5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资助的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
使用完毕后由设站企业对该资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设站企业将资助经费使用总结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对其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费用,准予冲销资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准予转增资本公积金。
五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市博管办负责收回剩余资助经费,继续用于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由博士后个人支配,期限两年,延长不补,博士后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发放程序。博士后进站后每工作半年,填写XX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经工作站考核合格,报市博管办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凭人事局关于审核合格的公函及XX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予以批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的综合考评,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市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并报请国家人事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6第二十七条因设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而无法及时安排博士后生活津贴年度预算的,由相应设站企业垫付。
第二十八条对未编制资助经费使用方案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不按照资助经费使用方案使用的,市博管办可令其整改并暂停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或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XX市人事局、XX市科委、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企业博士后工作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厦人[2022]53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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