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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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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专业 数据 时代 个人 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 专业
浅谈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管理 摘要: 大数据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个人信息成为未来国家、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同时必然会在网络上留存个人信息,这些用户的个人能够带来丰富的信息资源,具有不小的经济价值。完全禁止网络服务商利用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是不现实的,对大数据预测的过度管制将会阻碍国家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与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利益存在天然矛盾。必须在两者中找到利益的平衡,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又给予互联网企业足够的信息利用和商业发展空间,尽力降低信息利用的风险,促进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被如何侵害的情况下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 互联网; 个人信息管理; 隐私保护 目录 摘 要.Ⅰ 目 录.II 1.绪论 1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1 2.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概述2 2.1大数据时代的产生2 2.2大数据时代的特征.2 2.3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2 2.2大数据时代的特征.2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现状3 3.1个人用户安全意识淡薄3 3.2个人信息保护法规难以应对时代挑战.3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4 4.1硬件风险4 4.2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4 4.3云计算中的信息安全与隐私顾虑4 4.4权力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与监控5 5.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管理措施6 5.1大力完善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立法6 5.2加强行业规范及行业自律性建设…..6 5.3 提高技术水平6 5.4提高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7 6.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 III 1. 绪论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跃式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通过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相连,并且通过网络记录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活习惯等等,由此产生了大数据,尤其是伴随着云技术、储存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以及社交娱乐都创造着海量的数据。 大数据的兴起带来了社会的巨变。利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挖掘出此前从未引人注意的数据信息,通过对挖掘出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具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预测技术能够广泛的用于生活中的各类领域,大数据的触角伸向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大数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信息技术的变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全新的挑战。海量的个人信息在信息网络当中储存,如果个人信息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而泄露或者丢失,都将对个人或者企业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此,需要尽快在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个人信息管理方法规范大数据技术发展。因此针对目前个人信息管理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方法。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因具备稀缺性、有用性、可控性这三个属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1]。 王利明认为信息资料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个人信息具有财产的因素,但这并非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人格特征。同时个人信息资料包含一部分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2]。 王忠提出建立个人信息销售许可制度,建立规范的个人信息交易市场,用规范的市场来代替私下的交易,有效的防止隐私泄漏,以达到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3]。 来自纽约大学的Nissenbaum H教授主要研究的主要研究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她认为,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场合是分析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关注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点就在于确保信息始终留在信息最初生成的区域而不会随意的发生改变[4]。 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教授Solove D J主要的研究成果是关于信息保护与个人名誉。他的主要观点是,信息泄露的危险不在于无法控制个人信息的,而在于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之后可能会对信息主体的名誉权产生的损害[5]。 王利明认为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尽管各国对个人信息采用了如刑法、行政法的手段等手段在内的多重保护机制,但这并能够对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产生影响,应在人格权法中对个人信息权做出解释和规定,并在人格权法中明确此项权利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及商业使用问题[6]。 西方国家在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认定侵权责任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了与一般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同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随着人们逐渐意识到网络与传统纸质媒体有着巨大的差异。人们普遍认为传统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过于严格,不适应信息时代互联网发展的要求。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对于互联网行业发展可能会起到的制约作用。因此法学研究领域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7]。 2.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概述 2.1大数据时代的产生 近年来,大数据一词迅速走红,成为时代中的热门概念。大数据是一种处理应用软件对一定时间范围内产生的复杂数据进行捕捉、分析、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是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这一名词,他认为: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并且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挖掘和运用海量数据,可以对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进行预测。 “大数据”很早以前已经在物理学、生物学、环境生态学、军事、金融、通讯等领域得到应用,但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迅速发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目前,各领域对大数据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多,如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等,各种利用大数据进行发展的领域正在协助企业不断地发展新业务,创新运营模式。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对于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判断,对产品销售量作出预测,总之,大数据在各领域正彰显其特有的优势。 2.2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2011年,麦肯锡研究院发布了一份大数据研究报告,提出了大数据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法采用传统的手段采集、储存、管理、分析的数据合集。对于大数据的概念各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但目前较为公认的大数据特征有四点:数据量大、处理速度快、数据种类多样、高价值低密度。 (1) 数据量大 数据量大是大数据的基本属性,通常10TB以上规模的数据量才能被认为是大数据。据相关预测, 2020年全球数据量预计将会达到40ZB。 (2) 数据处理速度快 数据时代下,数据处于爆炸性增长和快速动态变化当中。因此,处理速度快成为大数据技术的必然要求。通讯软件数据、股票信息、路况信息等每天产生海量数据,数据的处理必须具有非常强的实时性,能够实现实时的通讯、查询、数据处理。 (3) 数据种类多 数据存储能力的不断提升,能够被存储的数据越来越多,为非结构化数据大规模存储提供了可能性。大数据分析让人们重新定义了数据的价值,原本意义甚微的数据经过大数据分析处理成为价值丰富的信息。因此,数据总量中非结构化数据占比日益增加,数据的种类更加多样,以此复杂结构的大数据对于数据处理能力的要求更高。 (4) 数据高价值低密度 海量的大数据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大数据的指数级增长并不代表有效信息的大规模增加,相反,在海量大数据中可用信息增长相对缓慢。通过机器迅速的完成高级分析与计算,完成大数据的挖掘是现有技术发展的重点。这也是大数据最大意义所在。 2.3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 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俨然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蕴含这巨大的商业价 值。个人用户是数据的生产者、参与者,在当今社会也是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原本不起眼的信息,成为了有价值的“宝藏”。例如,Google、亚马逊、淘宝等网站利用人们的搜索记录和浏览记录挖掘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转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营销手段。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现状 3.1个人用户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一直以来,我国都不太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缺少保护个人信息的“传统”。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忽视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以前,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信息传递效率低下,信息量小,无法做到大量数据的广泛的传播,所以信息泄露不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下,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传输量大、效率高、覆盖面广,所以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信息入侵等侵权行为,将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情形。例如,在开放性的社交软件中随意的披露自己或他人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从未关注过各类网站、APP的隐私条款,不清楚自己的信息保护权利;随意的在各种网站链接、问卷或抽奖活动当中泄露自己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重要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下,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散落在网络的不同地方。这些信息看似零碎没有关联,单纯的利用单个的信息也不可能识别出特定的个人。但是,拥有了海量数据之后,一旦将分布广泛不相关联的个人信息被组合起来,不仅能够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还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典型的例如人肉搜索,使用互联网平台上的搜索引擎将不同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整理组合分析,调查特定人的真实身份,并将特定人的身份信息曝光。像人肉搜索这样的利用互联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行为,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困扰,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而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2个人信息保护法规难以应对时代挑战 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社会,技术进步的步伐远远超过了法律修订的速度。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早已出台,但是针对传统状态下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根本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的巨大风险。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处于透明状态,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大数据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2017年6月,我国一部规范网络空间法律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开始出台实施,它的出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网络安全法》仅提出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在实际执行当中还缺乏具体的配套法律制度。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如何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需要探讨。《网络安全法》确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内容和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但是,作为一部规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律,《网络安全法》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当中还缺乏具体制度的配合。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律制度的相对的滞后会导致网络服务商利用大数据技术侵害公民的权益,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去匿名化操作,侵害用户的隐私权;利用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利用大数据分析有针对性的推送引导性的信息干预竞选。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具体法律制度规范大数据技术发展。本文研究在《网络安全法》的框架之下,针对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的制度构想。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4.1硬件风险 互联网时代,为了追踪、分析与说服消费者,广告商已经开发出了很多便捷与成熟的营销跟踪技术,在线广告营销伴随着每一个上网浏览网页的用户。广告行业借助不同的技术,如 Cookies、Flash cookies、beacons、Html5 canvas fingerprinting,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追踪,而商业机构,还在不断投入大量的资金与技术人员,新型跟踪技术进行研发。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互联网广告商不断地使用新的、不为人们熟知的技术跟踪消费者行为,很多跟踪技术对于众多消费者而言,甚至都不曾听闻。各大网站普遍使用的行为跟踪技术,在隐私保护的政策中很少得到披露。即使是反跟踪工具与最强大的信息隐私保护设置,也不能有效且普遍的对它进行制衡。消费者在互联网上对跟踪技术进行的防范与选择,往往也达不到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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