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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婚姻法
学习心得
婚姻法学习心得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标准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家庭法法律解释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开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根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本质学说
(一)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那么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1971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成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那么。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二)信托关系说在英美法系,局部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存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存的这局部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局部。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性生活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保存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分权。
(三)身份关系说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婚姻是以类似于契约的形式所成立,但是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根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局部是“身份〞比“契约〞多。
(四)制度说制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选择,但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是强制性的规定,且双方不能附条件或期限,也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方式,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同时,彭奴卡也认为,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解除。因此,主张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婚姻不是如契约一般由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的,而是受到法律(或为成文法或为习惯法)的严密调控。正因为这样,它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影响到他们的亲属以及在缔结婚姻时尚不存在的第三人——孩子。这种影响不是可以由当事人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对此不同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婚姻是一种制度的性质。婚姻是一种制度,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婚姻上得不到表达。法律可以规定婚姻具有排他性,也可以规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甚至可以在将来规定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婚姻,当人们违反这种制度时,国家就运用暴力手段加以干预。因此,结婚行为,假设仅从男女双方来看,是一种合意,假设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还包含着国家的认可,而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意。婚姻关系,那么是由婚姻制度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五)伦理说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使婚姻庸俗化,婚姻是伦理实体,法律的规定使伦理实体具有法律的意义,是有法意义的伦理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后来该学说由新黑格尔学派继承。一些学者还认为,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以财产的交换为目的性,而是以夫妻二人纳入全人格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
二、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
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根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根本原那么。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表达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根底。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管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标准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表达了一定经济根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三、婚姻法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准那么,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那么、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那么。我国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方案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准那么。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开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适宜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内在价值的表达,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那么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根底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标准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开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开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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